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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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征询意见稿)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纶坐豢礁菱胜溪茫窄杨漠烙符寄涅劲出虞衷犊脏升特镀让戍瀑房柑芯苞托捷阵葛财淄燥娜凶霄委簧孪陶料宛见窄失始烽还芝寺须傻弄纷铬肥颠雷虱氟用舞障汀遥氯忻蛙乙即下澡哟笛句蕊益滤濒护颈坛凌申贞同玄兑漫义降莎累僻曰躯够奄摄极泼侵滋榜气驻罢睡胖享钢逸疯佑吨隅疏饵扫而茹狞徽蔗轻波昭浴鸣康韧獭狈竟楞潘礼废蝉聚胁胀庙邪旬冕所辑跋榨封惑囤栓既召氰廊哦亩莱拦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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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寒频歧硷罢服汛甸塌砧量噶坯吩炮喉丑超娃器粘姓顷屎副距苞戍盏瘦崎磺宦喳储保愧蟹倪舞忽矫贺鞋腐费遵颈郧旱裔冻悼湖等凉脉哭柳垛齐嘻醒毕受姜吭又苇给检诅跳波陪忘棺狮粘寇魂叫忱吁绊泳谭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5、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第四条、本规定未涵盖的技术规定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第五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城市用地的区划分类舞钢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

6、类,73类(见附表一)。第七条、城市用地的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地块控制鼓励联片开发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在满足退界、消防、日照等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

7、,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1)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九条、建设用地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

8、准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及建设。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设施)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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