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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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寿县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各项工程在规划审批、工程报建、招投标、规费征收等方面规范运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包括镇区)内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即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

2、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需在县城规划区内选址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提供下列文件:(1)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大型或重点项目应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概述和申请选址的报告;(3)申请选址的意向示意图;(4)用地指标及用地性质;(5)工业项目应提供节能评估、环境评价等报告;(6)凡在文物、林地等法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二)县住建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现场

3、踏勘,会同有关单位提出项目选址的初步方案(位置、四址)。(三)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建设依据。建设单位依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总平面规划方案。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申请定点的报告(大型或重点工程应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件);(二)县住建局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三)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图和效果图(建设单位应提供

4、进行审查的总平面规划方案至少为1-2个,主要工程应附方案图及效果图);(四)总平面规划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由住建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六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原则上建制镇所在地不规划宅基地,确需规划村民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选址须向所在村委会、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住建局审核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七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未取得《建设用地

5、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项目、单位及个人办理土地手续。第八条严禁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确需改变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须经县住建局批准,否则,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送审的设计方案应包括:(1)总平面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坐标、尺寸、高程、建筑红线、主要出入口位置、拟建建筑物长度、宽度及相邻单位或建筑物的关系等);(2)单体平面图(应标明建筑物的长度、开间、跨度、结构及使用性质等);(3)剖面图(应标明建筑物的层高、高度等);(

6、4)立面图(应有正立面、侧立面、背立面);(5)简要说明及相关技术指标。(二)县住建局审定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填写《永寿县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报县政府审批,建设单位依照审定的方案设计施工图。(三)建设单位缴纳相关规费后由住建局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十条凡在县域内修建公路、铁路、电力、电讯、市政工程及其他各项公用设施的单位,均须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相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凡未办理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承担施工任务,否则按照《建筑法》有关规定将吊销其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县住建局申请规划验收,经验收符合批准内容和规定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于相关的临时设施,必须在验收前全部拆除。第三章建设工程报建第十三条凡在县域内进行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保

8、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工程项目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须经文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住建局提出施工申请。(三)住建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后,依法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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