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授纲要》海大研

《讲授纲要》海大研

ID:13918259

大小:44.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5

《讲授纲要》海大研_第1页
《讲授纲要》海大研_第2页
《讲授纲要》海大研_第3页
《讲授纲要》海大研_第4页
《讲授纲要》海大研_第5页
资源描述:

《《讲授纲要》海大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讲授纲要》海大研关于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目录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能否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律的部门法属性一、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搞清楚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这是从事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在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和一门法律学科。这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界限,是不可取的。应该指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为了搞清楚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需要明确以下三点

2、:第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它不同于其他法的部门,主要是它们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于法学的范畴。经济法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主要是它们的研究对象不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第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联系。6经

3、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经济法学。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立法对策。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发展。第三,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区别。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区别主要

4、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二是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三是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需要指出:混淆法的部门和法学学科的界限,在其他法学学科也存在;这也是不正确的。二、经济法律关系能否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在1980年10月召开的一次法学教材议会上的发言中,以及在此以后发表的各种有关论著中,我都明确指出,经济法

5、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任何法都不调整法律关系。为了搞清楚为什么经济法律关系不能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需要明确以下三点:第一,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我认为,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而不是物质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分别根据法和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因此都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不是其他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二,是先有经济法,还是先有经济法律关系?我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是先有经济法后有经济法

6、律关系。6如果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这就等于说只有有了经济法律关系,才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才存在。所以,按照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律关系的观点,必然得出先有经济法律关系后有经济法的结论,而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第三,作为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列宁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7页。应该说: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同类型的社会

7、关系:前者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后者是思想的社会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有些学者之所以把经济法律关系说成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正是因为他们把特定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和特定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等同起来,混淆了它们的原则界限,这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的。还有一些经济法学者分别认为: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所有权关系、工业产权关系可以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认为,无论把权利义务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所有权关系、工业产权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不可取的。因为法律上讲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所有

8、权关系、工业产权关系在内)就是法律关系,是不能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此外,有必要指出,在民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学界的某些学者分别将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视为相关法的调整对象。这也都是不正确的。三、涉外经济法与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