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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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摘要现行婚姻法中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及赔偿机制,没有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关于第三者责任立法。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某些配偶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显然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为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通过这种立法、司法保护,使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文明的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

2、正在逐步形成,婚姻家庭正在以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展现在人们面前。然而由于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重婚、姘居等不道德的婚外情现象也日见增多,因“第三者”插足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事实上,各地法院受理因第三

3、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不断增加,因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明确“第三者”的概念,确定其内涵;研究处理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对第三者予以定性等,迫在眉睫,十分必要。一落实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是我国《婚姻法》面临的艰巨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在现时代包含以下几层内涵:第一,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应

4、尽可能地保证每个合乎结婚条件的公民的结婚权、生育权、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权利得以全面实现,保护每个合法的婚姻家庭能够正常发挥其各种功能。第二,从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规定分析,这既是强制国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又是赋予国家的一种权力。国家因此必须尊重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私生活的合法自主权。同时,国家也可以在此范围内,为保护婚姻家庭,而适当干预公民的私生活。第三,遵循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的宪法原则,任何妨碍公民正当行使婚姻家庭权利或有可能侵害他人此项权利的行为都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这一宪法规定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仍是社会的基础

5、,是社会延续和稳定发展的前提。由此可见,建立和保护平等、和睦、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保持它的安宁,这既是宪法保护婚姻家庭的原则,也是我国《婚姻法》面临的艰巨任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它要求一切公民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基本人权,不得妨碍和侵害夫妻保护自己家庭和睦、安宁、幸福的权利。《婚姻法》还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如第一次在中国法律的层面上做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使反对家庭暴力从此有法可依;再如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救

6、济手段。这些规定既保护了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又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二《婚姻法》的属性决定了它以保护婚姻家庭的弱者利益为己任以调整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婚姻法,植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微观社会生活,其规范对象亦带有鲜明的“私人利益关系”取向,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源于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人的自然需要和利益,此乃人格化的本质性利益而非目的性利益;二是由婚姻家庭社会机制所衍生的人的身份利益及其伴随的财产利益,可谓伦理化的法权利益。近现代婚姻法的价值定向集中于确认这种利益,调整该利益在主体间的互动关系,通过保障此类“私益”的

7、最佳满足达到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基于此,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共同的作用是将确认和调整的私人利益关系归属到权利实体,建立民事权利体系,保障私权,从而奠定了权利法的根本属性,使法律价值显得个人优位于社会。然而,当代民法的进一步发展已突破了这一传统定势,以往的“私权绝对”、“私权神圣”已在走向“私权相对”和“私权有限”,社会本位的价值日益凸现,婚姻家庭法兼顾个人与社会双重价值既是民法这一演进趋势的表现,更是其典型印证。婚姻法在功能指向上,应力求“公法”功能与“私法”属性兼顾,保障功能与权利本位并存。由于婚姻家庭亲属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与市

8、民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法则毕竟不同,它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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