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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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摘要:在我国当前社会,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件日益增多,婚外恋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隐患。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应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规制,以维护秩序与道德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行为  一、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的概述  (一)婚姻关系  婚姻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理想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意义。【1】从本质上看,"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

2、会形式,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其次,婚姻关系同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2】本文所谈论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相对应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谈及的婚姻关系。  (二)第三者7  《现代汉语词典》对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本文所讨论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3】  二、

3、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  (一)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4]它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

4、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合法婚姻,是违法行为。  第二,"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首先,无过错配偶的人格权主要是名誉权受到侵犯。中国传统道德历来把"夺妻之恨"与"杀父之仇"并称为人生的奇耻大辱,社会舆论对无过错配偶虽有同情但不乏轻视、嘲笑,"绿帽子"之说极尽蔑视、鄙夷。因此,"第三者"插足导致无过错配偶内心遭受感情背叛痛苦的同时,还要忍受社会声誉、人格尊严的贬损,蒙受巨大的精神痛苦[5]7。其次,"第三者"插足往往伴随着家庭财产的分流,无过错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第三者"分享",在不知情时已遭

5、受财产损失。可见,"第三者"插足直接损害了婚姻当事人一方基于婚姻关系享有的合法权益,使对方受到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婚姻出现裂痕甚至婚姻关系破裂。  第三,"第三者"插足行为与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正是因为"第三者"的插足,才导致了上述损害的发生。  第四,"第三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插足其间,有意违反法律法规,其主观恶意是很明显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侵犯无

6、过错方的具体权利  "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建立在确定"第三者"侵权行为的基础之上。"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无过错方乃至婚姻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的哪些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界定,才能对症下药寻求法律上的救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具体侵犯了无过错方以下7种权利:  1、配偶权。配偶权本质上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伦理性和专属排他性。"在其权利归属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享有排除侵害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6]因此,法律应该为合法的权利提供救济。  2、名誉权。"第三者"的插足导致婚姻关系解体的同时对无过错方的名誉权造成损害,间接地使无过错方背负着来自社会的非议,精神受到

7、极大的伤害。[7]该权利是无过错方对"第三者"追究民事责任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力依据。7  3、婚姻家庭安宁权。《婚姻法》倡导建立并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恶意插足以及破坏他人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婚姻完整性并维持其安宁幸福的权利称为"婚姻家庭安宁权"。该权利不同于配偶权,其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以婚姻关系作为纽带的家庭成员之间享有的情感安宁的利益。  4、财产所有权。"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关系无法避免会侵犯到无过错方配偶的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

8、可以得出,未经无过错方同意而擅自采用合同、赠与、遗赠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无过错方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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