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济民三初字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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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济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何庆晨,男,194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农业大学宿舍。委托代理人陈宪国,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久涛,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红门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李传旺,主任。委托代理人戚兆波,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营培,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庆晨与被告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管委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2日受理后

2、,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庆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宪国、孙久涛,被告泰山管委会委托代理人戚兆波、张营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14原告何庆晨诉称,其父何厚民在泰安终生从事摄影专业,生前以泰山风光为主题创作了多幅摄影作品,给后人留下了难得的珍贵史料。其中20世纪初的“汉柏连理”、20世纪20年代的“坤楼近景”、20世纪40年代末的南天门、20世纪50年代初的泰山全景的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和艺术价值尤为重要。几幅作品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史料性和纪实性,老照片都是“活标本”、艺术品

3、,因而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该四幅老照片真实记录了泰山自上世纪初至50年代自然风光、社会风貌及时代变迁过程,使后人温故而知新。该四幅照片的著作权人系其父何厚民,何厚民已于1981年9月16日逝世,该四幅照片的原版(黑白底版)及原版洗印的黑白照片现由其保存并由其继承所有。被告泰山管委会2001年9月编辑、出版、销售《百年泰山》一书时未经其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即擅自使用了上述四幅珍贵老照片,分别编印在该书的P31、P133、P139、P154。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l)该行为破坏了合法有序的出版秩序;(2)擅自使用四

4、张老照片,侵犯了著作权人何厚民先生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对三张老照片:坤楼近景、南天门、泰山全景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其的财产权。请求法院判令泰山管委会:1、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没收库存“百年泰山”一书和违法所得。销毁该书重印、再版保存的光盘及四色胶片。2、在“法制日报”、“文汇报”、“香港大公报”、“齐鲁晚报”、“泰安日报”14上予以刊正,恢复作者何厚民先生的署名权;向何庆晨赔礼道歉;3、赔偿何庆晨经济损失36000元和为此而支付的合理开支3800元。何庆晨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供以下四组证据:一、证明何庆

5、晨是适格主体的证据:证据1为何庆晨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为元宝街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何厚民与何庆晨系父子关系。二、证明何厚民是本案所涉四幅照片作者的证据:证据4为本案所涉四幅照片的玻璃版底片及该底片洗印的黑白照片;证据9为《泰安50年》一书,书中第13页采用了本案所涉照片“南天门”、第23页采用了本案所涉照片“泰山全景”,第128页历史题材摄影中有何厚民的姓名;证据10、证据11为两份公证的证人证言,证明何厚民在1953年从事照相专业并出售所摄泰山风景。三、证明泰山管委会构成侵权的证据:证据3为《百年泰山》一书封

6、面;证据5为《百年泰山》一书中第31页、第133页、第139页、第154页;证据6为《百年泰山》封底内页、证据7是《百年泰山》一书的封底,证明泰山管委会未经许可使用了本案所涉四幅老照片,且未给何厚民署名,构成侵权;证据8为购买《百年泰山》一书的购书发票,证明该书每册售价260元。14四、证明《百年泰山》印刷册数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证据:证据12为证人证言,证明《百年泰山》一书印刷3000册;证据13-20为特快专递费、书费、打印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往返车票等单据共计3069.5元,证明为诉讼所支出,要求由泰山

7、管委会负担;补充证据1-5为出租车票及书费共579.2元。泰山管委会对于何厚民与何庆晨系父子关系没有异议;对于《百年泰山》一书是由其编辑的,并使用了本案所涉四幅照片,以及售价为26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何庆晨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四幅照片是何厚民拍摄的;对于印刷册数应以出版数额为准,其他费用因未侵权而不应由其承担,对于补充证据因超出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被告泰山管委会辩称,一、原告何庆晨始终不能证明其父对四张照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8、本案中,何庆晨并没有举出署有其父何厚民名字的作品,仅依该四幅照片的黑白底片及该底片洗印的黑白照片现由其保存为据,推出该四幅照片的作者是其父何厚民,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符合逻辑,因为照片底片是可以复制并且在民间自由流转的,我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从社会上征集到这些照片即可说明这一点。何庆晨所持有的四幅照片之一“汉柏连理”最早发表在1915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名胜第六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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