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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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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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温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温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

2、施船舶交通管理。第二章船舶报告第四条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客船;(二)外国籍船舶、设施;(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船舶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报告线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第六条船舶进出

3、VTS管理区域北区或在VTS管理区域北区内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向VTS中心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行时间。前款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抛、起锚或

4、靠、离泊应提前30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八条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及航行计划。第九条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

5、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条在VTS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十二条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

6、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三条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做出的安排。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应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VTS中心发现船舶、设施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六条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正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的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七条船舶

7、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越。第十八条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它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中心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九条VTS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第二十条需穿越航道的大型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限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VTS中心应根据当时交通流的组织情况,做出合理安排。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一条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

8、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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