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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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台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台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2、(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客船;(三)危险品船舶;(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五)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300总吨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第五条  船舶通过VTS管理区域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为:船名、国籍、船位、吃水、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拖带

3、船组还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拟通过桥梁的船舶需在过桥前15分钟增加报告船舶载重吨、实际最大吃水和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第六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进出港或移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通过码头经营人)应按以下规定向VTS中心书面报告:(一)进港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船名、国籍、呼号、船舶类型、船长、船宽、吨位、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出发港、目的港或泊位(锚地)、预计到达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报告人及联系电话等;(二)出港或移泊船舶在出港或移泊前4小时(不足4小时的应在航行计划确定时)报告:船名、停泊位置、目的港或泊位、预计开

4、航时间。前款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及时做出变更报告。第七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内抛、起锚或靠、离泊应提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抛、起锚或靠、离泊完成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锚位或泊位、船舶动态;船舶动态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第八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预计结束的时间。过驳结束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结束时间、吃水以及航行计划。第九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遇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

5、向VTS中心报告:(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四)为避免险情或事故需要采取紧急抛锚等措施;(五)发生其他可能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第十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输入正确的船舶信息并及时更新,AIS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的船舶,应事先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的船舶,进入或驶离作业

6、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施工船舶的名称、进入和撤离时间、以及抛锚定点位置等信息,并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引航员引航时,应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员姓名或代号,登离轮时间、地点,引航开始、结束的时间、地点等。引航员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作业时,应及时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第十四条  船舶在VTS管理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应服从VTS中心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VTS中心发现船舶走锚时,有权指令走锚船和附近船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排除险情。第十六条  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通过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沉船沉物打捞等作

7、业水域时,应慢速航行,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七条  船舶需穿越航道航行时,应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穿越。第十八条  遇恶劣气象海况、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重大水上活动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经主管机关同意,VTS中心可以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第十九条  VTS 中心发现人员落水、船舶失控、起火、爆炸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时,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进行救助,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听从VTS中心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第二十条  VTS中心在需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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