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创业补贴资金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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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创业补贴资金相关政策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0】18号)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再就业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就落实有关创业补贴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正常纳税的首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一)补贴对象2008年6月10日以后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成员、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的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二)补贴标准经审核

2、符合条件的可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一)补贴对象2009年1月1日以后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自主创业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二)补贴标准一次性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当月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待

3、遇包括: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冬季取暖期间增加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包括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其差额;在应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办理退休的,需退回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当月之后(含当月)不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三、项目推荐机构项目推荐补贴(一)补贴对象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创业项目推荐机构。(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

4、,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四、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一)补贴对象2009年1月1日以后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人员)创办的、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创业实体)。享受补贴满3年的创业者重新注册创业实体或变更创业实体名称后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一)补贴标准创业实体为吸纳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

5、全额补贴。五、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一)补贴对象租凭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吸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应届、低保户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创业者。(二)补贴标准房租月补贴金额按当年度每吸纳1人100元的标准确定,年度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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