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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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汇编日照市岚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二〇一四年七月 目录一、职业介绍补贴1.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22、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日财社〔2011〕51号)5二、职业培训补贴1.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6号)82.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9号)12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22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公益性岗位1、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26(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1.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32V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3号)36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38(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1.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91号)402.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2〕83号)433.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3号)44(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46五、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1.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482.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3〕74号)50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514、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V (日财社〔2014〕19号)525、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号)54六、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1、省财政厅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鲁财金〔2010〕47号)562、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58号)583、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1〕34号)624、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2〕85号)725、转发省财政厅3部门《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2〕29号)786、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88号)867、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日银发〔2013〕65号)908、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日财企〔2013〕32号)959、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V (日政办发〔2013〕34号)10010、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101七、房租(水电费)补贴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创业带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接要)(日政办发〔2013〕34号)1032、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4号)104八、就业见习补贴1、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21号)107九、创业奖补(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1、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18号)1192、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130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138(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1、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V (日财社〔2014〕19号)1402、转发省人社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会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141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1、政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143十一、资金管理办法1、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1482、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日财社〔2014〕19号)1613、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日财社〔2012〕20号)1694、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3〕75号)173十二、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1、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50号)1822、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4〕8号)184V 职业介绍补贴-184- 关于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0〕103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为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就业再就业,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现就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用工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劳务协议)且办理就业登记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执行,每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及资金来源对每推荐一名持有《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成功就业的,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就业转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限应在2年以上。-184-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三、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核与拨付程序  (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各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成功就业企业的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当年度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各一式3份;  2、职业介绍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及回执;4、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原件;5、职业介绍服务对象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6、《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7、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复印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已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的不再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查验基层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无误后,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  -184- (三)财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一份留存,两份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户。四、监督管理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通过基层平台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职业介绍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属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资格。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184-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摘要)日财社〔2011〕51号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184-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材料和拨付程序同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184- 职业培训补贴-184- 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发〔2012〕36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效果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四类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已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二、培训期限与补贴标准-184-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05〕174号)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初级工:C类工种600元,B类工种700元,A、D类工种8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600元补贴标准执行。中级工:C类工种800元,B类工种900元,A、D类工种按10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800元补贴标准执行。高级工:C类工种1000元,B类工种1300元,A、D类工种150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1000元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为1000元;经培训后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人标准执行。首次申请补贴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拨付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拨付补贴。第二次申请补贴时,根据培训后就业创业情况扣除首次拨付金额,支付剩余部分: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经创业培训实现就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80%;培训前学员已成功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的100%;培训后学员实现成功创业的,按1500-1800元标准执行。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重复享受失业保险中的职业培训补贴。三、补贴程序及材料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培训费用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再由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个人和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补贴,原则上分两次进行: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提出首次补贴申请;培训6个月内,根据实现就业情况,第二次提出补贴申请。企业组织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申领职业培训补贴。-184- 个人、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后,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分别支付给符合条件的申请学员、定点培训机构或企业。(一)首次申请补贴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2、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接受培训者本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二)第二次申请补贴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应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或创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四、加强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184- 进行审核审批,建立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对每期补贴申请的审核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各级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定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通知》下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0〕111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发〔20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为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14年4月22日-184- 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要求,制定《日照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以下简称“五年规划”)。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为统领,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为主线,坚持提升技能、服务就业、终身培训的原则,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完善建立政府补贴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二、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8年,全市组织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其中,每年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3.5万人,组织开展创业培训0.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85%以上。三、突出培训重点,实施七项培训进一步打破地域限制、部门限制。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184- )、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非我市户籍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实现就业的,可在我市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按我市标准执行。(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采取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职业(工种)标准和岗位规范确定培训内容分类施教。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更多地开展技能实训。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大学生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技工院校与高等院校相近专业间的相互合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创新办学方式,全面提高大学生从业素质。(二)积极推进创业培训。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结合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激发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强化创业意识,全面提高创业能力和水平。健全创业培训与创业政策支持、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和成活率。培训后,定点培训机构需为创业者开展上门指导、专家咨询、开展专场活动等后续服务,并建立服务台账。强化培训补贴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后续支持服务的引导作用。(三)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依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从业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鼓励通过以师带徒方式,对新录用的员工开展学徒培训,培训前企业需提交培训计划、可行性调研报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复后,师徒签订《师徒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担任师傅的员工须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个师傅只能同时带两个徒弟。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标准80%的定额补贴。(四)积极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184- 。以国家十大振兴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重点传统产业领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按照“谁培养、谁享受补贴”的原则,鼓励企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紧缺型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一线职工给予技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实施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增加失业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为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实现就业,对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文化素质,有意愿从事二、三产业,有脱贫致富积极性的贫困农民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开展以农产品种养殖的市场行情、选种育苗、病虫害防治、种植管理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的实用技术培训。(七)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认定的高校、高职院校、技工院校等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全市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每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培训计划,结合全市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职业培训需求,开展以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四、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特色产业发展,摸清重点企业和新进大项目的企业用工需求、技能需求,鼓励培训机构因地制宜按需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全面推广“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培训,切实加强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师资水平和培训质量,确保劳动者职业技能得到提升,就业质量明显提高。-184- (一)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竞争择优、社会公示”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驻日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鼓励驻日高校参加全市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充分利用驻日高校和技工院校在师资、专业和设备方面的优势。严格按照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招标认定,对中标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后,认定为“五年规划”定点培训机构。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及时予以清退。被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其应拨未拨资金,根据被清退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其未拨付资金不再予以拨付,已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因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不合格清退的,定点培训机构被清退前实施且达到培训和监管要求的班期,可继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申请培训补贴。(二)强化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开发适合农民工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做好考核规范、培训教材和考核试题开发;积极推广现场培训、及时鉴定、按时发证三位一体服务模式,为培训人员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不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工种(专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创业培训结业要通过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两个环节进行。创业知识考试和创业计划书审核须由同级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成员实施,考核合格,颁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编号的“合格证书”。(三)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184- 依托有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技工院校,建立一批职业培训师资培训基地。完善在职培训制度和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技师、高级技师以及高级工程师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建立职业培训教师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职业培训教师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创业导师认定制度,每年组织部分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进行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探索创业培训统一师资制度,对创业培训教师进行统一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开展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师资共享协议,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创业培训实施前,由定点培训机构按创业培训教师特长,从创业培训师资库中抽取教师。(四)加强基础信息监控。要建立完善基础信息统计、监控制度。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辖区内企业的用工需求、技能人才队伍现状、职工培训进展情况的统计、调查工作。指导制定本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密切跟踪企业新技术、新职业发展的需求动向,帮助培训机构尽快调整培训专业方向。加强企业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技能交流和人才流动,尽快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变化,满足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五)规范培训教材使用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使用管理,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培训机构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要认真核查教材征订渠道和财务原始凭证,严格审核教材配备情况,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六)加强部门协作。要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构作用,加大与工商、工会、团委、妇联、民营经济发展等部门和工商联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实现政策共享,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政策,有关部门、团体组织符合条件人员的方式,实现培训与学员的有效对接,提高培训针对性。(七)加强培训综合性和公益性-184- 。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应按规定安排一定课时的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消防等知识内容培训。注重对残疾人、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五、严格绩效考核,确保社会效益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要求,把培训规划实施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培训后就业率进行认真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强化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严格落实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内外网信息互通的就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应用“就业政策与资金管理使用系统”,实现从报名、培训、考核、就业、资金申请到补贴全过程网上管理,并作为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之一,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二)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社会公开监督机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当地培训情况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来自学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开通举报电话、网络投诉等渠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沟通,对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反馈解决。对社会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强化绩效考评。落实培训项目社会化管理,完善对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机制。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市里将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各区县绩效考评情况进行复查和抽查,对培训人数、培训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并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实施、调整的重要依据。(四)培训补贴审拨应用第三方社会满意度调查-184- 。培训补贴申请,原则上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第三个月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受理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委托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补贴人员进行不低于15%比例的抽查。抽查时有未参加培训的,按未参加培训的比例扣减当期培训补贴;满意度得分低于80分的,按扣减后补贴金额×(80-得分)×0.5%的比例再进行扣减。六、组织保障(一)加强统筹领导。各级要把职业培训工作放在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和培训机构的督导检查。要统筹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合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统一编制计划并下达培训任务,统一制定培训标准、统一进行培训机构招投标及备案、统一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科技局、教育局等农民工培训项目由部门负责实施与管理,逐步实现全市网上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要统筹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资金,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切实加大职业培训规划实施的支持力度。严格按照《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6号)规定的条件、要求和标准及时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前已实现就业的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拨付培训补贴标准的80%。创业培训补贴分三次拨付:学员结业考核合格,拨付首次培训补贴600元;培训后对学员开展创业服务且实现创业的,再拨付400元;为成功创业学员提供创业服务的,再拨付800元,创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1800元。技师、高级技师补助标准不超过1800元,补助比例为50%。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完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直补企业的补贴方式,积极探索培训补贴直补个人的补贴方式。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应单独设立职业培训补贴账,并根据实际培训需求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费用、教材教具费用、证书费用、实训耗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教室租赁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费用等为培训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184- (三)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管理和市级培训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五年规划”培训项目市级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和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全程监管。定点培训机构在从事职业培训过程中,应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积极开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社会新闻媒体资源,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活动。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崇尚技能、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184-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84-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0〕100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操作程序,根据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鉴定补贴。  (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技能培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鉴定补贴。  二、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三、补贴申领程序-184- (一)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供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鉴定人员花名册,本人与技能鉴定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鉴定补贴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原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四、加强监管一名符合职业鉴定补贴条件的对象只享受一次鉴定补贴。要通过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与培训台帐比对等方式加强职业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的全程监督,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184-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84- (一)公益性岗位-184- 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日常事务。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公安、建设、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配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者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第六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残疾人;(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五)城镇特困家庭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及其子女、县及县以上劳动模范;(六)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84-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第七条 各级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原有人员正常退出后新空出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招用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对公益性岗位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目标任务由市政府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统一确定和下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本级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岗位需求申报情况,确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将安置计划在《日照日报》、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发布,下达到各级各有关部门执行。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就业援助对象申请程序:(一)个人申请。就业援助对象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安置计划以及个人技能特长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填报《日照市公益性岗位报名登记表》。(二)社区(村居)审查。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在接到个人报名登记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三)街道(乡镇)复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84- (四)资格确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街道(乡镇)复核的基础上确认申请人资格。属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一)面试考核。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和就业援助对象报名情况,在优先录用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别困难人员就业的同时,组织用人单位面试考核,择优录用。(二)录用公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录用人员名单在日照劳动保障网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录用人员居住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用人单位与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属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应当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一年。无企业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务(人才)派遣。派遣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四)安排上岗。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明确被录用人员岗位职责,并安排上岗。用人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岗前培训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用人单位进行岗前培训。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薪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对安置人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实行先缴后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负担。第十七条 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援助对象可以延长至退休。-184- 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市对区县在下拨就业资金时加强就业资金绩效考核,实施补贴支出与资金拨付挂钩办法,实现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目标的协调推进。第十九条 补贴申报拨付程序:(一)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填写《日照市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编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直接划入用人单位或者劳务(人才)派遣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对援助期满后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纳入失业保险;符合城乡低保办理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进行补充。自动离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安置两次拒不上岗等人员,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岗位管理和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184- 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格。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工作中,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处理。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纳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和通报。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编制)、财政、民政、审计部门参加。部门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拟定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联审联批。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安排公益性岗位所需补贴资金。人事(编制)、民政、审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开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84-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184- 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0〕102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直企业,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企业: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和《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84- 1、《营业执照》;2、《劳动保障管理登记手册》;3、企业就业备案手续;4、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凭证、劳动合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6、开户银行及账号。(二)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就业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日照市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上填写应享受人数及金额,签署意见后,传至同级财政部门。(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有关管理规定(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季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停发岗位补贴。(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在2010年1月1日前-184- 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未到期的,剩余补贴部分及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此前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日劳社〔2006〕76号文件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184- (三)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184- 关于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3〕7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1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各类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及期限各类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补助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截止2014年年底。二、补贴标准按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仍由本人承担。三、申请、审核、拨付程序(一)符合条件的各类小微企业应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84-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立户手册》;3、企业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4、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就业登记手续(备查);5、开户银行及账号。(二)小微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并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日照市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三)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有关管理规定(一)关于小微企业的审核。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指标审核。(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拨付。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被其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登记。(四)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补贴的单位,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3年11月22日-18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184-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184-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1〕91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根据《山东省促进就业条例》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0〕15号)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方式实现就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1、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实现灵活就业;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灵活就业;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7、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二)下列人员不包括在补贴范围之内: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2、失业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3、无正规就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二、补贴标准和期限-184- (一)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月数,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除首次申请补贴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三、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用先缴后补、按月申报、按季拨付当年缴费补贴的办法执行。(一)补贴申请。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申报灵活就业,并提供以下材料:1、《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标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间及类型);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5、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二)补贴审核及拨付1、社区(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受理申请后,登记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日照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由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将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在市人力资源市场托管档案并参保缴费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2、市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信息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网络数据传递。并连同纸质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184- 3、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系统审核,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四、有关管理规定(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中,失地失海农民中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10〕77号)规定,从土地收入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户口迁移到外地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申请补贴;在2011年1月1日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满的,不再受理其申请;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未到期的,剩余期限内补贴申报及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此前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日劳社〔2006〕75号文件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184- 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字〔2012〕8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加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方式就业的积极性,根据当前物价水平持续上涨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逐年上调,经研究确定,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184- 关于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字〔2013〕9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为加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方式就业的积极性,经研究确定,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六日-184- (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18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摘要)国办发〔2014〕22号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84-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184- 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类创业群体的积极性,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新格局,发挥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创业培训工程的通知》(日政办发〔2006〕8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现就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2006年1月1日起,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可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一)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条件。从事创业活动人员成功创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申请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实现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吸纳就业3人及3人以上的补贴2000元,3人以下的补贴1000元。以上两种补贴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184-   三、补贴申领程序(一)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程序。创业成功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人。(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程序。创业成功人员向创业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人。四、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加强实名制管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或“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标记。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用于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本《通知》下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101号)文件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184- 关于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字〔2013〕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为进一步调动各类创业群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自主创业就业倍增效应,通过政策助推自主创业,经研究决定对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2000元调整为吸纳就业3人及3人以上的补贴5000元;吸纳就业3人以下的补贴3000元。调整后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24日-184-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二、加强政策落实3、提高创业补贴标准。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184- 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日财社〔2014〕19号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者可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及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13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微型企业,符合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的补贴条件且申请时成立不足5年的,按原标准和条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84-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注册地(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保险缴纳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及复印件、缴费人员名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并填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全市情况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省一次性创业补贴预拨资金结算。-184- 关于个体工商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类创业群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日财社〔2014〕19号)将2013年10月1日后创办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范围,现就做好相关创业补贴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二、工作要求补贴标准、条件、申领程序等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103号)和日财社〔2014〕19号文件执行,且需提供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内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014年7月10日-184- 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184- 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省财政厅鲁财金〔2010〕47号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近日,财政部下发财金函〔2010〕101号文件,同意自2010年7月1日起给予我省中西部省份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为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就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一)对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按国家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上浮利率增加的利息)。(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三)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市,中央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各市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中央和省级各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184- 二、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抓紧开展各项工作。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和政策,保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二是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和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工作。已经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市,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积极做好扩面发动工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市,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加大政策宣传,尽快开创工作新局面。三是请各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助推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二○一○年七月二十日-184-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1〕58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深入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每季度末将认定情况报市局备案。联系电话:8866035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184-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1〕8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充分发挥小企业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现将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标准(一)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二)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符合条件人员)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符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按规定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184- 二、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税务登记证》副本;(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四)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明;(五)职工花名册及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六)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七)需要的其他材料。三、认定程序(一)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在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小企业条件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下列事项: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企业条件;2、核查企业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政策规定的人员;3、核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4、核查企业是否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表》(以下简称《认定证明表》,参考样式见附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转至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通过的,在《认定证明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转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84- 《认定证明表》一式三份,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小企业各留存一份。各市可结合实际,对《认定证明表》内容作适当调整。《认定证明表》有效期最长二年。(四)持《认定证明表》的小企业可向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其额度、期限、贴息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资产规模较大、吸纳人员较多、贷款额度需求较大的小企业,当地担保能力不足的,可由负责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给省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经省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理的,《认定证明表》不再报地方财政部门复核,统一报省财政复核。四、工作要求(一)各地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小企业认定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效能。(二)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小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深入到各类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及创业孵化基地等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对招用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应积极帮助其按规定招用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四)各市可根据本通知及其他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际,制定小企业认定的具体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附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表(略)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1]34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区县共青团委,各区县妇联,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文件精神,现将《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一日-184- 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0〕12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0]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各渠道资金支持创业就业。第二章部门职责-184-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第五条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做好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二)指导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三)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四)按有关规定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五)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在现有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二)组织审核城镇下岗职工、小企业等就业群体直接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格和贷款项目,及时向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进行推荐;(三)审核团组织、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和借款项目,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到团组织、妇联组织;(四)会同财政部门对团组织、妇联组织、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审核;(五)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认定,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第七条团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团员、青年积极开展创业活动;(二)对团员、青年开展创业活动提出的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推荐给经办银行;-184- (三)对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把初审资料及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第八条妇联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妇女积极开展创业活动:(二)对妇女开展创业活动提出的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及时推荐给经办银行;(三)对经办银行提出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并把初审资料及时报送给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拨付;第九条人民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增加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督导各金融机构制定适合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担保基金管理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第十条银监局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施监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此类信贷投放;(二)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特点的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担保基金管理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四)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一条经办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184-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信息资料;(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申报和拨付兑现工作;第三章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依法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第十三条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企业新增职工总数20%以上,或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第十四条借款人和小企业持有关材料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团员、青年和妇女创业者可直接向当地团组织、妇联组织提出贷款申请。团组织、妇联组织对直接受理的借款申请初审后,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四章贴息资金的申请、核定和拨付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在国家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184-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对借款人在正常贷款期间内发生的利息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年贴息。第十七条对借款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经办银行按规定正常计收,贷款截止日,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结息后,应及时将结息凭证报贷款推荐部门申报贴息。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委托经办银行直接拨付给借款人和小企业。对于未结清的贷款利息,财政部门不予补贴。第十八条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各级经办银行应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小额担保贷款利息计收明细表(见附表2)、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帐户资料(见附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分别报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审核无误后,报送给财政部门。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和妇联组织贴息资金拨付申请、借款人和小企业帐户资料后,委托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人和小企业。第二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团组织、妇联组织使用就业信息系统填报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贴息申请、贴息资金拨付,实现贴息资金动态管理。-184- 团组织、妇联组织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4)以书面方式上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反映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第二十一条财政预拨的财政补贴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五章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对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地财政管理,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团组织、妇联组织、各区县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包括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10日之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各金融机构经办机构,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附表1至附表4以书面形式报送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第七章监督管理和处罚-184-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组织、妇联组织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并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七条对借款人、小企业、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各区县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补贴资金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出台的和其他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一、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情况表1、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表1)2、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利息计收明细表(见附表2)3、到期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帐户资料(见附表3)4、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表4)-184- 二、名词解释借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境外就业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自然人。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小企业:本文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小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劳动密集型产业参考标准。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指主要依靠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一般为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商贸餐饮业、文教卫及其他服务业等相关产业。二、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三、小企业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符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范围的,按规定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可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184-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主要用于为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可做为代偿资金冲减贷款损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并经经办银行认可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银行放贷提供项目和资信考察,简化银行信贷审批流程。-184- 关于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2〕85号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日照分行,交通银行日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分行,日照银行,省联社日照办事处,招商银行日照分行,兴业银行日照支行:小额担保贷款是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重要政策措施。近年来,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用足用好国家财政贴息资金,鼓励广大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小额担保贷款范围、额度和期限 (一)扶持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招用符合上述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84- (二)贷款额度。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为5万元。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妇女创业项目,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8万元。对高校毕业生或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及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贷款期限及贴息。个人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个人自主创业属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其贷款利率可按国家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各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自主创业情况,在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超出最高限额部分不计入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范围,不纳入担保基金担保范围,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二、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原经办银行日照银行的基础上,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扩大到除政策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日照分行、交通银行日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分行、日照银行、招商银行日照分行、兴业银行日照支行、农村信用社。各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二)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在市金融办批准的担保机构中选择合适的担保机构,承担小额贷款担保职能,专户管理运作担保基金,负责为本地有创业愿望的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184- (三)健全担保基金补充及管理机制。各级要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实际发放需要,将担保基金纳入就业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和代偿能力,满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需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存放于指定的经办银行。设立担保机构的,担保机构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运作担保基金;未设立担保机构的,经办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担保基金,担保基金承担担保职能。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应当控制在担保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对贷款回收及风险控制较好的金融机构,最高允许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到担保基金的10倍。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申请追加担保基金担保的,不受担保基金倍数限制。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方式小额担保贷款可采用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一)信用担保。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鼓励具有担保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允许自有住房、稳定职业、月收入2000元以上的日照户籍居民,为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开展联保或互保。(二)抵押担保。借款人或保证人可按《担保法》有关规定,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抵押物办理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由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三)质押担保。借款人或保证人可按《担保法》有关规定,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质押担保。-184- (四)基金担保。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基金直接担保的,担保基金承担连带责任。到期不能按时还款的由担保基金直接偿还。担保机构负责债务追偿。对创业成功率高、经营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且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专家评审通过的;对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有3人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联保的,免除反担保。借款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可直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设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借款人须向担保机构申请追加担保基金担保。未设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自动提供担保。担保基金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及贴息程序(一)简化审批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程序,开辟小额贷款绿色通道,打造“阳光快易贷”模式,小额担保贷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基金直接担保且承担连带责任的,经办银行应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担保基金追加担保或自动担保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经办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自身经营管理规定审核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其办理程序、提报材料等政策规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二)理顺贴息程序。每季度结束后由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及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完毕,录入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资金专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拨付给经办银行。年度终了后10日内,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构应将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清算。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长效机制-184-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要层层细化分解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按年度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担保机构以及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要单独设立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政策要求,加大对各区县、担保机构以及经办银行的监督检查力度,按月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进行专项督查。(二)落实工作激励机制。财政部门按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发放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且满足小额贷款发放实际需要的区县,按增加部分的5%给予资金支持,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担保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贷款贴息额度的1%向担保机构拨付,不得向借款人另行收取费用。(三)加大部门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入力度,安排专人负责,设立专门办理窗口或柜台,必要时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形成整体工作合力,努力为借款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四)强化后续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要加强后续跟踪服务,定期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生产经营状况、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提高创业项目成功率,增强借款人还贷能力,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时回收。对改变小额贷款用途的,可提前回收贷款,取消财政贴息。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184- 各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运用多种宣传鼓励具有担保资格的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工具,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编印政策便民公开卡,通过街道社区、服务大厅窗口、银行网点、担保机构免费发放,让社会各界知晓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政策规定。要大力宣传创业成功典型,提高个人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决心。要积极开展个人诚信意识宣传教育,引导借款人提高信用意识,珍爱个人信用,增强还贷的主动性,避免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强化正面典型教育,及时表扬宣传恪守诚信、按时归还贷款的各类创业者,形成诚实守信良好社会氛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0〕137号)以及《日照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企〔2011〕34号)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日照市中心支行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七月十日-184- 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2〕29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控,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七日-184-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2〕40号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有关金融机构:为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控,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184-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促进贷款及时回收,有效防范和处置代偿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是指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进行全程控制,以减少或避免逾期贷款的产生。第三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科学防控、运作规范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回收及时、安全、高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履行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预算管理,对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代偿损失的认定及核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政策的认定、申请企业和个人的资格审查及担保项目的审核。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督导金融机构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和审批办法,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经办担保机构负责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的评估、审查,履行担保职责,实施债务追偿。经办金融机构应履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定期向担保机构提供贷款风险分类情况。第五条-184-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规范发放、按时收回。第三章担保基金管理第六条各级都要建立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负责多渠道筹集,专户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也可委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或金融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第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担保基金能够满足贷款发放需要。第八条担保机构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进行保值增值运作,并可采取有利于促进创业就业的其他融资方式。第九条担保基金必须单独核算、封闭运行,除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第十一条对于未设立担保机构或同级担保基金不能满足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需要的,可向上级经办担保机构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第四章贷款担保管理第十二条-184-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手续,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加快贷款发放速度。各经办部门应结合信用制度建设和创业培训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各地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采取信用社区、联户联保、信用联盟等担保方式,完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取消反担保。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开展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的评估制度,严格审核借款企业及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建立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的担保操作规程。第十四条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及逾期贷款的处理程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高效安全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对于无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将担保基金存入指定金融机构,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担保的,财政部门应与经办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由金融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的相应职责。第十五条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不得收取受托企业或个人的担保费。担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超过担保贷款本金3%的比例予以支付。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担保贷款中的微利项目,金融机构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第十七条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管理部门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章贷款回收管理第十八条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及时把握贷款企业及个人的偿还能力,贷款一旦到期,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收,确保贷款能够及时足额收回。-184- 第十九条贷款发生逾期,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回收欠款,依法向借款人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人追索债务。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及时诉请法院进行催收,确保债务回收和担保基金运行安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逾期贷款,担保机构查实后应按约定承担代偿责任,由金融机构扣减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应对已扣减担保基金的债权单独核算和管理,并加大追偿力度,回收的欠款应及时清偿垫付的担保基金。对于无担保机构的,催收追偿逾期贷款的职责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并结合小额担保贷款统计系统建立动态观察分析机制,严格逾期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当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的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担保机构应向其提出预警通知;当代偿率达到20%的最高限额时,要暂停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新增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该经办金融机构的办理资格。第六章代偿损失核销第二十一条逾期贷款经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代偿损失: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2、借款人死亡、失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以弥补的;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的;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5、借款人经诉讼立案之日起满两年,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184- 6、其他因素造成,经财政部门查实认定,确实无法收回的。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基金代偿损失核销制度,严格核销条件和程序,实行限额补偿。代偿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年不超过担保基金规模的5%予以核销。对代偿损失金额较大,超过担保基金补偿最高限额的,由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约定分担。无担保机构的,由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约定分担。各地可根据贷款实际运作形式,确定各自风险承担责任和具体分担比例。第二十三条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必须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完善,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必须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及支持方向。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当年新增担保基金超过5%的,省里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第二十五条对发放贷款达到担保基金规模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同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按不超过贷款回收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补助。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使用担保基金及虚报材料骗取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损失补偿资金或担保费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统计报告第二十七条-184-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工作,对填报的相关指标做到全面真实、准确无误。各市及直管县财政部门要按季汇总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统计报表,连同分析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分析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财政贴息、贷款发放、回收及代偿损失等内容。各金融机构应将按季报送财政部门的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第二十八条各市及直管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担保基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综合评价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社会效益、风险控制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年度终了30日内,向省财政厅上报担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市及直管县财政部门应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防控措施,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184- 关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8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加快“乐业日照·创业港城”建设,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申报材料过多、审批过程繁杂、办理周期过长等问题,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现将我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一)打造“阳光快易贷”服务品牌。加强业务流程监管,体现业务流程透明,实现贷款全程“阳光申请,快易办理”,形成具有日照特色的“阳光快易贷”服务品牌。(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积极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按照“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贷款资料一次性核实、贷款考察一次性进行、贷款审批一次性办结、贷款额度一次性最高、贷款发放一次性到位”的要求,做到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即时受理、快速办结,为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实现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三)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用足用好国家财政贴息政策,缩短贴息资金审批时限,切实将贴息资金落到实处,让老百姓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进一步优化创业氛围和环境,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二、活动内容(一)优化经办流程。-184- 要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作用,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直接下沉到乡镇(街道)办理,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条件人员的申请、审核、推荐、贴息发放工作,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培训、业务指导、流程规范、贴息审核拨付等工作。加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细化分工,明确职责,进一步优化流程,采取联合调查、集中审批等形式,在受理申请、资格审查、调查审批、发放贷款等环节上实现“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二)简化申请材料。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办人员要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流程、资料清单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除提供书面申请、身份证明、基本证照、有效反担保证明等必备资料外,应尽量减少报送材料的数量和份数,主动加强对申请人的业务指导,提高材料报送质量和办理进度。(三)明确办理时限。要做到即时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就地就近办理相关业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一次性予以核实;对担保贷款项目的考察,应一次性进行;对担保贷款项目的审批,应一次性办结。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审批放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四)提高贷款额度。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审批,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可结合创业者的贷款需求、信用记录、生产经营及反担保等情况,在贷款额度上一次性给予最高,贷款发放一次性到位,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贷款不再按照人员类别划分贷款额度,统一额度为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超出20万元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贴息。(五)降低担保门槛。-184- 要进一步落实“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对借款人申请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50%由担保基金提供直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免除反担保。要不断扩大反担保人范围,逐步降低对反担保人的身份、职业、职务、数量等方面的要求。要不断创新反担保形式,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可在社团、协会等单位组织下以联户联保的形式组成联保体,逐步降低反担保条件;要结合开展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等情况,积极研究探索信用反担保模式,有效解决因反担保门槛过高而造成的申请笔数多、发放笔数少等问题。(六)创新贷款发放模式。发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创业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基层组织力量,依托各类商业街区、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经济园区等创业聚集区,对同地域、同产业、同行业的创业群体集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区域化、产业化、群体化、项目化运作,建立批量放贷模式。三、活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明确要求,落实责任。要与开展“三力”建设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精心组织,求实创新,扎实推进,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经办银行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活动深入开展。(三)强化服务手段。要加强实名制管理和标准化操作。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经办人员的服务意识、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市里将于三季度举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培训班,开展相关培训。(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开设宣传专栏,发放“明白纸”,定期发布信息,有效发挥“12333”咨询服务功能。让更多的创业者了解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办理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成功创业典型,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经验,培育工作亮点,打造服务品牌,营造良好氛围。-184- 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定点担保机构、定点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实施方案请于9月13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局自9月起将定期对乡镇街道小额担保贷款受理、推荐情况进行通报。联系人:周义翔联系电话:8866035电子邮箱:rzjybjyk@163.com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2日-184- 关于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的通知日银发〔2013〕65号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日照分行,交通银行日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日照银行,招商银行日照分行,兴业银行日照支行,莒县金谷村镇银行,日照九银村镇银行,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五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日照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的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联合开展“创业助推金融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以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乡妇女为重点,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扶持作用,进一步提升创业金融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小额担保贷款“阳光快易贷”模式,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夯实民生基础。二、活动目标(一)扩大经办网点范围。全市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均可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基本实现业务全覆盖。(二)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发动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力量,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区域化、产业化、群体化、项目化运作,建立批量放贷模式。-184- (三)扩大政策扶持规模。至年末,全市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超过1亿元,扶持带动1万名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三、活动内容(一)围绕创业聚集区,批量推进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一是依托各类商业街区、商业中心、专业市场等商业聚集区,探索通过组建商业信用联盟等方式,对创业群体集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二是依托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聚集区,为孵化基地、园区入驻创业群体提供金融支持。三是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会,发挥其组织发动作用,对同地域、同产业、同行业创业人员进行集中扶持。四是依托各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创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将其打造成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服务前台。(二)发挥就业倍增效应,集中推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一是鼓励和推动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中心、产业基地等小企业密集区,通过组建小企业融资联盟、信用联盟等方式,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二是实施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区、包片开展小企业信用培植,提升小企业融资能力。三是依托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中、分批开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对新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努力扩大扶持范围,减少小额担保贷款环节。(三)强化典型示范作用,大力开展金融助推创业特色乡镇(社区)建设。大力开展金融扶持创业型乡镇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积极培育、挖掘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扶持模式,强化典型带动示范效应。一是开展“金融助推创业特色乡镇”建设活动。以东港区南湖镇,岚山区巨峰镇,莒县招贤镇、夏庄镇,五莲县潮河镇、街头镇等乡镇为重点,结合城镇化建设,探索开展金融扶持创业特色乡镇建设。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形成流程清晰、手续简化、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与推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大力开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以主带辅”-184- 特色产业特色金融服务活动,引导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向当地优势产业倾斜。对具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条件的乡镇(街道),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应额度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批手续,相关部门随时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规范高效开展。二是深化金融助推创业信用社区建设。健全完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社区管委会贴近市场和借款人的优势,实现就近就地申请、推荐和贷款后跟踪管理服务,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贷款管理成本。三是抓好小额担保贷款与“联百乡包千村”行动、选派“第一书记”和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创建的对接,以点带面,做好从事商贸流通、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主体的扶持,带动农村富裕劳动力创业就业。(四)强化机制建设,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一是在创业劳动者聚集区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集中报审制度。充分发挥村居、社区、行业协会、基层群团组织集中代理本辖区、本行业、本产业各类创业群体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并负责定期向所在乡镇、街道或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中报审。二是畅通多向推荐工作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由其审核通过后推荐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对符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可以推荐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女、青年、残疾人等特殊创业主体,可以向妇联、团委、工商联等单位提出申请,由其按职责审核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审后,再推荐至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三是建立回访调查制度,强化跟踪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已办理贷款的借款人做好延伸服务,按“一户一档”方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本档案,全面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贷款用途等第一手资料,力求做到专款专用。四是建立逾期小额担保贷款联合追讨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出现逾期的,相关部门应联合协助经办银行向借款人追讨。-184- (五)丰富和完善担保方式,鼓励降低反担保门槛。一是丰富和完善担保基金担保。对借款人申请2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50%由担保基金提供直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免除反担保,期满时借款人优先偿还;其余50%由担保基金提供一般保证,由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供必要反担保。二是对创业成功率高、经营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且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专家评审通过的;对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信用社区评估并出具信用证明的;有3人以上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提供联保的,由担保基金直接担保,免除反担保。三是鼓励和引导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支持。畅通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参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渠道。经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查认可,且通过经办银行资格认定,可签订四方合作协议,并由相关部门为其开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账户,存放一定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指定担保机构审查且出具担保函承诺逾期予以偿还的,各经办银行应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并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四是引导各类劳动者树立抱团创业、互助创业理念,充分发挥人缘、地缘优势,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互保、联保,解决融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实现“批量”放贷。四、活动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合力统筹推进。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畅通部门联系与协调机制,共同商讨解决小额担保贷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政策合力。二是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创业助推金融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抓好具体落实。三是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报审、发放、管理等基础信息数据实现共享。-184-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监督考核。一是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按区县及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划分年度小额担保贷款任务目标。二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妇联、团委、工商联、残联、民营经济发展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要求,明确区县部门工作任务要求,并加大责任考核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是人民银行定期通报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并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开展进度慢、效果差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调整担保基金直至取消经办资格。四是实施小额担保业务专项评估。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业务宣传培训、发放规模、扶持成效等四方面,对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与财政部门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政策挂钩。(三)强化政策宣传,加大业务推广力度。一是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编印政策便民公开卡,通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服务大厅窗口、银行网点、担保机构等免费发放,让社会各界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申领条件、办理程序、操作流程等政策规定,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受益范围。二是汇编《日照市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手册》,详细列名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经办机构等信息,并通过各种途径分发、赠送,为各类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便利。三是大力宣传金融扶持创业成功典型,强化正面典型教育。及时挖掘金融扶持创业成效好,且恪守诚信、按时归还贷款的各类创业典型,逐步形成阳光创业、阳光融资、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人力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中心支行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5月15日-184- 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日财企〔2013〕32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日照分行,交通银行日照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日照市分行,日照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日照办事处,招商银行日照分行,兴业银行日照支行,有关部门: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央和省、市文件要求,根据本级财政财力情况和担保基金规模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发放计划,严格规范政策执行,用足用好财政贴息资金,努力放量增效,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序开展。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期间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地方应承担部分,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及就业资金中统筹列支。本通知印发前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2013年12月9日-184-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184-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184-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184-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9月18日-184-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二、加强政策落实4、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13年底前,全市担保基金增加到1亿元,2014年,每个区县担保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不足部分从就业资金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统筹安排。全市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及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企业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184-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摘要)鲁财社〔2013〕75号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省级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规定办理。-184- 房租(水电费)补贴-184-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摘要)日政办发〔2013〕34号二、加强政策落实6、落实房租和水电补贴。将房租补贴和水电费补贴两项补贴合并执行,直补创业者个人。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均可申请。补贴标准每年每户6000元,最长不超过2年。-184- 关于房租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9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业者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34号)及《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日财社〔2014〕19号)相关规定,现就房租补贴(含水电费补贴)申领拨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条件(一)补贴对象初创小微企业;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已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给予减免)。(二)补贴条件1、2013年10月1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2、申请补贴时距创业时间不足2年;3、为吸纳就业人员(含创业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补贴标准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标准具体明确如下:(一)初次申请,房租和水电费高于6000元/年的,按6000元标准拨付;房租和水电费不足6000元/年的,据实拨付。(二)二次申请,初次申请满1年且继续经营的,可第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50%。三、申领程序-184- (一)初次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创业者可向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2、租赁合同及经营地社区证明、租金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工资支付凭证(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12个月以上,含创业者本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及复印件(12个月以上,含创业者本人)、企业财务报表;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日照市房租补贴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等相关资料。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核实申请单位的企业经营、人员招用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二)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向受理初次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二次申请,并提供申请前12个月的租赁合同及经营地社区证明、租金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水电费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票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日照市房租补贴补贴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补贴程序同初次申请。四、工作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加强实名制管理,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查验,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已享受房租补贴”标记。补贴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0日-184- 就业见习补贴-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21号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开展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并注意不断总结经验,确保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的顺利开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184- 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20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09]21号)和《日照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日人发[2006]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市、区县(含日照经济开发区,下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由市、区县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二)审核认定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及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184- (三)组织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站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制定全市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市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及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三)负责发布全市见习基地供求信息;(四)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确定申办单位资格;(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三)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六)负责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工作;(八)做好市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184-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第九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十条 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须在我市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在10个以上,其中见习单位为企业的,应留用不低于30%的见习毕业生),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三)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四)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设立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市直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区县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已经确定的见习基地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授予“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并挂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184- (一)《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单位简介及《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四)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五)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第十三条 经市、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由市、区县统一授牌后开始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市、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向所在市、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第四章 就业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日照生源高校毕业生(日照生源满足不了的专业,可吸纳市外择业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第十六条 见习人员招募原则:(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本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184-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第十七条 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市、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通过电视、报纸和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岗位信息。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报名方法: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区查看岗位信息,并按照报名程序要求报名。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报名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各见习基地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组织审核通过的高校毕业生的双选活动,并对达成见习协议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网上录取。初次未达成见习协议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空岗情况集中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要将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等事项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力争使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活动。达成见习协议的,由见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录。被录取的高校毕业生须向见习基地报送《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报名表》(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是特困家庭毕业生的,需提供《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见习基地负责将有关材料收齐后,交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高校毕业生,须与见习基地签订《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一式三份,见习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184-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报到。协议签订后,由各见习基地负责通知本单位见习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到。见习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报到。第五章 见习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二十二条 见习基地要按照见习人员数量、岗位等情况,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见习质量。要认真做好见习人员岗前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等工作。第二十三条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要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妥善安排好外地生源见习人员的住宿问题。要加强对见习人员考勤考核,当月工作满7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的,生活补贴减半发放;工作不满7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生活补贴。见习基地要认真填写《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报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见习双方要遵守见习协议规定,认真履行义务。见习基地应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提前终止的,须征得见习基地同意。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第二十六条 -184-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须向见习基地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申请表》(附件6),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第二十七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一)连续无故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三)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在次月2日前,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站报送上月《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变化情况统计表》(附件7)。第二十九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为其出具《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附件8),考核合格的,协助发放由见习基地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作为其工作经历和能力证明。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合格后,见习基地应积极协助安排、推荐就业;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见习基地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优先考虑。第三十一条 见习高校毕业生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合并计算工龄。第三十二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见习基地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市里将确定重点联系区县和单位,加强指导,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推动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深入开展。第六章 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管理-184- 第三十四条 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见习基地要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称见习补贴,下同),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财政承担部分从见习基地当地财政有关资金(含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困难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10%。第三十五条 见习补贴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并于见习当月28日前发放。待毕业生见习期满的当月25日后,见习基地向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于次月15日前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财政困难县见习基地先向所在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市财政复核后按规定比例核拨经费。第三十六条 申请见习经费应向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审核表》(附件9);(二)《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经费花名册》(附件10);(三)《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考勤表》(附件5);(四)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第三十七条 见习单位应组织见习人员统一办理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发放见习补贴。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第三十八条 -184-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区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是: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质量、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见习人员期满就业率等情况。第四十条 对提供见习岗位多、岗位质量高、吸纳见习毕业生数量多,录(聘)用见习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比例较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满就业率较高的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评为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以上表彰结果作为评选“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其就业见习活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84- 创业奖补-184- (一)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和示范基地奖补-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日人社发〔2014〕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规范发展,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我们制定了《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2014年6月24日-184- 日照市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3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评选认定工作,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并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服务开展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184-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第六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第七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184-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第三章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第八条孵化基地认定标准除符合孵化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二)已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三)可入驻创业实体50户以上。第九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除符合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入驻企业30户以上;(二)可入驻创业企业50户以上。-184- 第十条评估认定安排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第十一条评估认定程序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区县认定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首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设立的公共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日照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认定审批表》(附件1);2、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4、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5、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为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者提供的支持服务活动情况;6、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二)初审。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连同申请材料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184-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的,在市级媒体或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日照市创业孵化基地”、“日照市创业园区”并授牌。第四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第十二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申报单位需为日照市创业孵化基地,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降低;(二)入驻创业实体8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400人以上;(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70%,每年新入驻初创实体15户以上(孵化成功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实体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实体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2年以内的创业实体)。第十三条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申报单位需为日照市创业园区,并具备下列条件:-184- (一)入驻创业企业8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8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企业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降低30%;(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70%,每年至少新增15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企业;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企业总数的比率)。第十四条评估认定2014-2018年,全市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每年评选认定不超过3处。第十五条评估认定程序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时提交《日照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附件2)。评估认定程序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为“日照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日照市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第五章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管理第十六条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条件城乡各类自主创业劳动者,可以个人或创业实体名义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意愿创业个人均可申请入驻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园区的主体只能为企业;(二)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需在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已在其他工商部门注册的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三)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入驻创业园区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184- (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创新性,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五)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六)就业困难人员、特困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开办的创业实体,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第十七条入驻申请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到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企业入驻申请表》或《日照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个人入驻申请表》(附件3、4),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有创业意向但未创办实体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基本资料以及创业计划书、可行性论证等材料;2、申请人已创办实体的,除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审批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证。评审通过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将评审资料和《日照市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实体入驻备案表》(附件5),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三)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与获准入驻实体或个人签订“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协议”,明确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入驻企业或个人权利义务。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等手续,正式入驻。第六章扶持奖励-184-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补贴和奖补(一)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备案入驻的实体个数给予补贴;(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市里将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补。第十九条补贴和奖补标准(一)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补贴标准被认定并授牌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当年新入驻实体数量和每户10000元补贴标准核定补贴金额。补贴每年核定发放一次,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申请入驻的,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满1年后,方可作为入驻实体享受补贴。(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补标准达到入驻实体数量、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标准,给予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奖补资金160万元,在此基础上,孵化基地每增加1户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人以上或创业园区每增加1户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条补贴和奖补核定发放(一)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审批入驻的企业数量核定发放。被同时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金额,孵化基地(园区)可按金额高的标准申报。(二)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上半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市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拨付,并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资格。-184-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模块,记录企业项目入驻申请审批、孵化成功退出、入驻孵化基地政策享受情况,并记录孵化基地奖补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对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按照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隶属关系,各区县、相关部门、单位按季度将所辖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的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纸质资料和信息系统并行,并确保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第二十二条各区县要不断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实施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绩效考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每年对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进行绩效考评:(一)对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孵化能力不足,当年新入驻企业少于3家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被孵化对象投诉并经查实三次以上仍未整改提高的;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将取消其基地(园区)资格。(二)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184-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认定管理的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补贴,所需资金从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本通知自2014年6月24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日人社发〔2010〕68号)同时废止。-184-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3日-184- 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184-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184-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第三章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八条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0人以上;-184-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2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2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条评估认定时间  2014-2018年,全省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20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各市、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评估认定程序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184-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184- 第四章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省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上半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拨付,并收回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授牌。  第十四条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字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实体10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给予孵化基地300万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孵化基地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给予孵化基地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入园创业实体10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给予享受200万元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创业园区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监督管理-184-   第十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按照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隶属关系,由各市、省直企事业单位按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不断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每年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市级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进行奖补,所需资金从各市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其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补。第十九条本通知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  -184-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鲁财社〔2013〕75号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各地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减免优惠。各地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使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对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184- (二)创业型城市、街道(乡镇)、社区奖补-184- 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摘要)日财社〔2014〕19号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积极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被评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参照省办法及标准,开展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按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的市级奖补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184- 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的通知日人社字〔2013〕9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工会、团委、妇联: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28号)转发给你们,请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统筹运用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创建工作开展。对经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的,除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给予省级一次性创业奖补外,市里将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的,奖补10万元;创建创业型社区的,奖补3万元。此外,市里将探索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参照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标准用于补充创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经费。请各区县于10月18日前,将本地创建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任丽李博联系电话:8866033电子邮箱:rzjypxk@126.com  2013年10月15日-184- 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184-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4〕17号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标准(定额标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4年6月9日-18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998年以来,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特别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对于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18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184-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4月29日-184- 资金管理办法-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1〕51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具体操作办法。各区县的实施办法,要于11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184- 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5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奖补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七条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要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科学管理和使用。第九条-184-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的申请申领程序确保科学、严密,审核与支付程序必须阳光、透明。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十条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第十一条市、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不断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落实就业政策的实际需要。第十二条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区县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三条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50元标准执行。(一)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及本人签名,《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签订1-184-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和创业服务的机构。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包括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经费)。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举办的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材料和拨付程序同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第十四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不同的培训等级、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成本和质量,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初级工600-800元/人,中级工800-1000元/人,高级工1000-1500元/人,创业培训1000-1500元/人,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一)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184- 四类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二)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在培训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单、接受培训者本人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三)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184-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支付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应事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十五条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培训期间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申请生活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按月支付给学员本人。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一)个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84- 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鉴定人员花名册,本人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签订的代为申请鉴定补贴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等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及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部分。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84-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签字、人力资源部门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手册,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第十八条岗位补贴。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执行。单位在申报岗位补贴时应附材料:岗位补贴申请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企业(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二)公益性岗位补贴。-184- 按照《日照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有关规定,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申报所需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等材料,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十九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材料: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创业人员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第二十条-184- 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称见习补贴,下同),企业(单位)可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21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材料: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审请表、见习人员花名册、就业见习考勤表、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贴息。具有创业能力和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在正常贷款期限内发生的利息由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操作办法可按照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银发〔2010〕137号)执行。第二十二条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人员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用于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给予必要支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第二十四条-184- 创业奖补。各级财政部门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场所和孵化服务。此项资金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第二十五条其他支出。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培训结业证》等工本费,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其他项目支出。第五章管理与控制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身份证识别系统和日照市劳动就业信息软件,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程进行电子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第二十七条加强预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二十八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建立定期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对当年就业专项资金结余过多的区县,要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上级转移支付资金。-184- 第二十九条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三十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区县要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承办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第七章附则-184- 第三十三条各级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中央和省属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上级财政在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考虑。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0〕15号)同时废止。-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4〕19号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34号)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29日-184- 日照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日政办发〔2013〕34号、鲁财社〔2013〕75号和《日照市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按鲁政办发〔2013〕25号和日政办发〔2013〕34号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2014年-2018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第三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日照市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调剂,分级负责。第五条市及区县要统筹安排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六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审核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七条-184- 2014年-2018年,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4000万元,作为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区县年初上报年度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1),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预拨补助资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市财政部门复核,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结算。上年度失业保险金收不抵支的区县,市不予全额补助,地方财政需列支资金承担创业带动就业所需资金的20%。第八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以及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第九条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创业者可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认定标准为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及各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2013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小微型企业,符合日财社〔2011〕51号规定的补贴条件且申请时成立不足5年的,按原标准和条件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184-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注册地(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向保险缴纳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票及复印件、缴费人员名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并填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汇总全市情况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省一次性创业补贴预拨资金结算。第十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及额度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企业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不再贴息。超出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由省级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贴息资金拨付按照日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日财企〔2013〕32号)办理。第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184- 各区县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孵化条件好、承载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减免优惠。市里将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已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使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对经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被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每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推荐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参加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评选。初次认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和评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园区的,需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创业指导专家组成。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第十二条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积极开展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被评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0万元,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参照省办法及标准,开展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对经评审认定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按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的市级奖补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第十三条-184-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仍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36号)文件执行。省、市将对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年度绩效考评。第十四条创业师资培训。对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年度内参加省、市创业培训师资的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申请拨付程序按日人社发〔2012〕36号文件执行。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按省规定范围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身份识别系统和“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就业政策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程进行电子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信息库和发放台账。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网站公告、服务大厅张贴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并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七条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184-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复核后,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要求,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第十九条加强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明细标示,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区县要对职业培训等承办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184-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184-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2〕20号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国际海洋城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等院校,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184- 日照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规范使用,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1〕66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09〕32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日政发〔2011〕42号)、《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大学生创业引领五年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日人社发〔2011〕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大学生创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扶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扶持引导更多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切实发挥大学生创业对整体就业的重要带动作用。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年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工作目标、实际效果和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评审论证、综合评估,提出市级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大学生创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设立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专项扶持资金,对大学生创业予以大力扶持。各高校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展自主创业实践活动。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支出用途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184- 方式,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评审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给予奖励,并对大学生创业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房租补贴、创业场地补贴等补贴政策,支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等支出。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和区县进行以奖代补,主要参考以下方面因素: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发展情况;2、制定出台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3、对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及管理情况;4、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动效益情况,包括: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5、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服务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政策环境建设情况等。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一)专项资金的申请1、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一次性奖励资金的申请,与其评审、认定同步进行,并对授牌基地及园区分批公示。具体认定授牌办法另行制定。2、各区县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联合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材料包括:(1)大学生创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区县上年度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政策落实情况、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大学生创业人数及创业成功率以及创业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2)本区县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资金安排文件及支出证明复印件;(3)创业实体基本信息、入驻基地或园区基本名册以及创业大学生典型材料汇编等。3、逾期不报送申请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二)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各区县上报材料组织考核评审,并汇总形成全市考核意见,送经市财政局复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奖补资金。-184- 2、市财政局根据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评审、认定及授牌情况,下达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于每年4月底前拨付。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专门安排,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等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专款专用,规范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当地大学生创业、就业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支出项目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84-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3〕75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5日 -184-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2014年-2018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安排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审核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第七条  2014年—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级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184-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184-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对各地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补助(不含青岛市)。每年3月底前,省级先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并填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结算。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省级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各地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减免优惠。各地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使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对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184- 第十二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评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办法及标准,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解决。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自2014年起,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省级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提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23号)执行。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参照执行,但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重复补助。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184-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省政府同意,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身份识别系统和“劳动99三版”软件,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程进行电子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复核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规定支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规定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省级补助资金通过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或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184- 第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明细标示,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对职业培训等承办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184-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84- 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184- 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发〔2012〕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但最长不超过5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原则和条件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通知》(日人社〔2010〕29号)掌握。二、支出范围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三、支出项目和标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贴标准、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照《日照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财社〔2011〕51号)执行。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所需人员培训、监测企业信息采集补贴,各级财政要给予保障和支持。四、使用额度-184- 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结合促进就业的任务目标,全市试点资金支出总额度一般掌握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最高不超过20%。2012年度全市试点资金按照2011年末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20%确定。对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征缴计划的区县,按比例相应扣减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促进就业补贴的使用额度。五、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全市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参保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本通知自2012年10月起执行至《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六、监督与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要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分账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试点,不得擅自扩大基金使用范围、增加或变相增加支出项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要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进行清理归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项目要停止执行。对清理后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七、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需求计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要加强对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经验,规范操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各区县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184- 关于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人社办发〔2014〕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日照国际海洋城党政办公室、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继续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原则、条件、支出范围、支出项目和标准等,严格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2〕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全市试点资金支出使用额度,按照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的15%安排试点资金预算。其中,各项政策性补贴要达到预算总额的50%以上,安排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预算比例不得超过50%。三、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的通知》(日政办发〔2013〕34号)要求,今年,我市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预算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里将根据区县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各区县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试点,合理预算安排,把握好扩大支出试点资金、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关系,正确处理使用好三项资金,分账管理,避免资金相互挤占替代,确保各项支出合理合法。2014年3月27日-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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