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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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2014-10-08发布2015-01-01实施办事指南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BSZN-1163-2014/00/00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事项代码:1163)。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

2、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3依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

3、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四条: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以下统称“陆地移动地球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

4、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核发电台执照。《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建立含移动平台地球站的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当依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办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33第十条:遇有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临时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但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临时设置使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5、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撤销该临时移动平台地球站;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并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十一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携带、邮递或者运载移动平台地球站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

6、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权对本市除军事系统外卫星地球站设置进行审批。(二)审批内容设置卫星地球站。(三)法律效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为合法卫星地球站。(四)审批对象申请设置卫星地球站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331.申请人提出设置卫星地球站的申请;2.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本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3.拟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符合相关标准;4.有明确、合理的用途以及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工作环境安全可靠;5.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6.操作人员

7、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7.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固定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固定无线电台(站)布局规划。(二)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没有变更的;2.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没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规定的记录的;3.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三)依申请注销准予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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