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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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建设卫星通信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条申请  第二条审批  第二章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申请  第四条受理  第五条站址及协调区域的确定  第六条电磁兼容审查和省内协调  第七条省间协调  第八条多省协调和国际协调  第九条审批  第十条设站手续  第十一条单收地球站  第十二条临时设站  第三章处罚及其他  附件一:卫星通信网总体方案应包含的基本资料  附件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2、 附件三:单收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为了加强对建设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各类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地球站的管理,避免卫星网路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地面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建设卫星通信网的申请和审批  第一条申请  1.拟建设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应在该网启用日期九个月之前,由所属省(部)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本规定附件一所列拟建卫星通信网总体方案。  2.对已建或已批复的卫星通信网主要特性

3、的变更,应事先书面通知国家无委办公室。如有必要,应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条审批  1.国家无委办公室对拟建卫星通信网进行下列审查:  (1)拟使用的频段等是否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是否符合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频率规划和其他有关的无线电管理规定;  (2)拟使用的国内卫星网路空间电台是否已经过国内审批,国外卫星网路空间电台是否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路空间电台的协调;  (3)拟建卫星通信网与所属卫星网路的主要特性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会对其他卫星网路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  2.国家无委

4、办公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及资料后的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如审查合格,国家无委办公室向提出申请的省(部)的业务主管部门发出同意建设卫星通信网的批复文件,并抄送给网内各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无委办公室)。如审查不合格,亦应将其意见通知申请单位。网内各地球站或其他拟单独设置使用的地球站,需按第二章规定另行报批。第二章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条申请  1.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地球站、其他单位在京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在土建动工日期六个月前(对不需要土建

5、的地球站,应在启用日期六个月前),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本规定附件二《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所列资料。申请设置使用的地球站包含在某个卫星通信网内时,需注明所属卫星通信网的名称和批复文号。该申请及其资料应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2.设置使用与国外通信的地球站,应向国家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其资料,并附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件。该申请及其资料应同时抄送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  3.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北京之外的省

6、(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向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其资料,并同时抄报国家无委办公室。  4.对已建或已批复的地球站主要特性的变更,应事先书面通知原先审批的无委办公室。如有必要,应重新进行审批。  第四条受理  国家无委办公室或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收到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申请及其资料后,首先需审查其所属卫星通信网是否已经过审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如审查合格,应予以受理。如审查不合格,应在收到日期后的四十五天内将其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7、 第五条站址及协调区域的确定  1.地球站站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92)的有关规定。  2.大、中型发射地球站不应在城市市区内设置,亦不应在高层建筑物顶端设置。在城市市区内设置使用的地球站,其天线直径一般不超过4.5米、实际发射功率一般不超过20瓦。  3.设置使用与地面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地球站,应与地球站周围(以天线为中心)半径100公里区域内的同频段地面电台进行协调。申请者应提交本规定附件二所列地球站发射频段《干扰分析报告》和接收频段《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8、》。在该区域之外设置的同频段地面电台,由受理申请的无委办公室负责确定是否需要与其协调。  4.在沿海以及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置使用与地面无线电业务共用频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应按国际《无线电规则》附录28提供地球站的协调区。  第六条电磁兼容审查和省内协调  1.受理申请的无委办公室应对已提交的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分析拟建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于未来三年内启用的同频段地面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情况,进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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