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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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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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编重中之重)★  非常重要,每年必考,案例准备  1概述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意义  ⑴当前,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的危害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⑵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遍存在一些严重妨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因素。  ⑶因此,重视和研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健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问题之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㈠法律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

2、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者,或者对环保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公职人员和公民。通常情况下,从事建设、开发、生产活动的工矿企业,以法人的形式成为最多的法律责任主体。)  ㈡法律责任的客体  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的客体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物,是指法律

3、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行为指向的对象。这里包括一切人们可以控制、支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环境违法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如民事、刑事相比较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一般违法行为多为一次性的,屡犯是少数情况,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则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国外有“以天计罚”的规定。(注意选择题)  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㈢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是指法律责任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

4、分为故意和过失。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追究某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备要条件。而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时,在民法中也需要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在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㈣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任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都是法律禁止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常常把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违法性的标准。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情况则比较复杂

5、并有一定特殊性。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如生产工艺未获解决而国家又需要该产品的某些企业的排污行为;某些水利工程未设过鱼设施;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国该地区污染源过于集中而造成环境污染等等,这些行为不视为违法性因而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  环境违法行为指向的物与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可论述)△P164  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  ⑵某些自然物既是环境要素又是民法财

6、产权的客体,如土地、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但角度不同,民法重在保护所有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这些自然物都只是国家或集体拥有所有权,而不能成为个人财产的客体。  ⑶还有一些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如空气、风力、光照等,只能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民法财产权的客体。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节重点)△  ⑴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人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7、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环保法35条至39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

8、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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