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籍华人邹婉玲案回重审大部罪状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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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籍华人邹婉玲案发回重审大部罪状被推翻2014-02-1022:46:56澳籍华人邹婉玲案发回重审大部罪状2965万侵占被推翻广州中院羞答答保留一项错误指控130万8年改判为5年邹从2009年到现在已经关押4年多再次上诉判决差不多可关满5年[京衡网2月10日讯]在澳大利亚广受关注的澳籍华人邹婉玲到中国广州投资办学,反而被错误冤判8年、已经关押4年多的案件,上诉后被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3年2月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州中级法院重审。经过长达10个月的重审,广州中院于12月19日作出重审判决,排除了广州市公

2、安局、广州市检察院长达两年多的侦查和起诉、广州中级法院七次开庭,错判认定的2965万侵占犯罪的原控原判。但是,对其中一笔130万根本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的错误指控,仍然进行勉强认定,为自己的原错判进行遮掩,对已经冤枉关押4年多的被告人继续错判5年。邹已经再次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现将广州中院的第二次重审判决书主文公布,请读者对照陈有西律师和广东律协刑委会主任陈永忠律师一起作的辩护词,认真进行研读,让大家知道中国的故意制造假案、冤案的司法土壤,是何等深厚,要让办出错案的公安、检察、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又是何等

3、的艰难。为了让读者迅速读懂这个涉外错案的要点,我们针对判决书和辩护词,简要释明如次。1、金加岛装修补偿款,150万,已经支付给退出承包人。法院以虚假证言,认定是邹侵占了130万元。否定原审认定的20万元。其实邹自己从来没有经手过一分现金。根本没有占有的可能。所有证据都排除了她占有该款的可能。(错判事实和证据详见辩护词)该一笔130万继续错判5年。2、70万元侵占款,原判认定,重审查明否定。无罪。3、追加起诉的2875万元,原审认定,重审查明全部是邹先借给学院的投入款,合法收债权,全部排除。证实广州市检察院

4、滥用刑事诉讼法起诉权,2011年7月恶意追加起诉,致法院一审开庭七次,拖延关押四年的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报复行为,已经完全查明。无罪。但是,这样一样赤祼祼的错案,广州中级法院重审仍然没有承认错判的勇气,仍然判了5年,想关多长、判多长,掩盖过去。中国的刑事诉讼现状,冤案的真相,从这一个国际影响的案件中,已经可以窥一斑而见全豹。澳大利亚驻华总领事全程旁听的案件,都敢这么判,还有什么是中国司法机关不敢干的?陈有西学术网历年关于邹案的连续报道读者可以网搜查阅全程邹婉玲被控职务侵占案上诉审辩护词广东省高级法院尊敬

5、的审判长、合议庭法官:感谢广东高院对本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邹婉玲委托,指派本人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陈永忠律师一起出庭,为他被控职务侵占犯罪作无罪辩护。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向法庭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以便法庭能够对照审查控辩双方的意见,全面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准确得当的判决。我完全同意刚才陈永忠律师发表的辩护观点。前天法庭已经组织进行了新证据的庭前交换,陈永忠律师和我都已经对证据发表了初步看法,出庭检察院

6、对相关证据也发表了看法。因此,今天我们主要就法庭列出的焦点进行阐述。现依据本案开庭中查明的事实、法庭质证的有效证据和现行中国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一、关于一审判决的错误要点广州中院一审判决的错误,主要是沿袭了公安机关倾向性侦查、割裂证据、检察院有罪推定,割裂事实片面起诉造成的。判决邹处刑8年罚金200万,完全是事实真相没有查明的错案。一审判决主文逻辑,有如下要点:侵占金加岛装修款130万部分,一审法院认为(陈注:该部分重审仍然错判)1、邹在财务部潘爱玲报的客户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报销发票上

7、有批准签字,支付给施工人潘锷、潘星火;2、两潘证言,否认“潘“字不是自己写的,并否认收到工程款;3、因此推定:1)“邹是授意潘爱玲伪造相关报销凭证”;2)“作为下属的潘爱玲领取该款后,不可能不交给邹婉玲”。因此认定邹婉玲侵占该130余万成立。侵占华软学院2875部分,一审法院认为(陈注:该部分重审全部排除纠正,认定为收回投资,无罪)邹婉玲1、“未经学院董事会同意,违反规定,分多次从华软学院帐户转款至个人帐户名下,共计约2875万元”;2、“2003年至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均反映华软公司除投资办学外,无

8、其他经营收入”;3、“公司从成立到2008年,股东都没有从华软公司取得红利”;4、“邹辩护人提供的5000多万邹琬玲借款证据,经侦查机关查询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帐户不存在,不能证实有借款给学院”;5、“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邹占有了2875万元”。二、一审已经出现的被法院故意忽略的借入款证据(陈注:该部分重审全部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排除纠正,认定为收回投资,无罪)一审本案开庭了七次,邹婉玲为了帮助华软学院解决经营流动资金不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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