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ID:14181815

大小:4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6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_第1页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_第2页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_第3页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_第4页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9-6-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

2、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

3、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4、;  (二)符合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

5、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资、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6、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

7、、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8、(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