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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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1基本要求必备条件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现场查验原件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现场查验厂(场)设立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条例》第五条查看《设置规划》相关要求厂址选择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

2、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现场查验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现场查验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条例》第八条第(一)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39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1基本要求布局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2.GB50

3、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现场查验2设施要求宰前设施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现场查验屠宰设施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现场查验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条列》第八条(二)(六)现场查验清洗、消毒设施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

4、并备有洗手剂。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2.GB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4.6.4.3现场查验3设备要求生产设备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1.《实施办法》第七条2.SB/T10486-200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3.1现场查验运输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1.

5、《条列》第八条(二)2.《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现场查验39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3设备要求检验设备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检验内容规定现场查验无害化处理设备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4人员要求屠宰技术人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检验人员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条例》第八条第(四)

6、《实施办法》第七条(四)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5管理要求制度与记录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条列》第十二条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条列》第十三条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查看文件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查看文件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列》第十

7、三条查看文件39序号审核项目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审核方式现场审核结论符合不符合6屠宰要求操作规程宰前生猪应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中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1.《实施办法》第十三条。2.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现场查验7检验要求检验岗位宰1.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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