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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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查换证办公室: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9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组织开展了自查,填写了《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企业自查表》,表中所有自查项目均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与相关岗位负责人均已签字确认,确保审查结论真实无误,自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现正式申请予以审核换证,请审核。附件: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企业自查表单位(盖章)二O—二

2、年月日附件2: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企业自查表企业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企业地址:联系电话:自查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山东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2、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

3、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办法》指《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0号)。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自査结论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1基本要求资质符合省、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条例》第七条《办法》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备案。《条例》第六条《办

4、法》第十一条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依据自査结论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2设立规定场址选择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条例》第二条远离供水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和自来水取水口,位于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参照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参照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2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福利院、居民集中区以及畜禽养

5、殖场等场所,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水源条件水质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建筑规定设有待宰间、屠宰间。《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序号自査项目自查内容依据自查结论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2设立规定平面布局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地面硬化不渗漏。《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参照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1生产区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

6、(二)项参照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3设施要求宰前设施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待宰间(圈)等。参照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1、4.2.5屠宰设施屠宰生产区包括赶猪道、刺杀放血池、胴体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参照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1环保设施有污水排放设施。《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办法》第十条第(六)项无害化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措施。《条例》第八条第(六)项《办法》第十条第(六)项序号自査项目自查内容依据自

7、査结论岗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符合不符合3设施要求消毒设施生产区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参照GB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卩痒爆范》4.6.4.1、4.6.4.34设备要求生产设备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参照SB/T10486-2008《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3.1运输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办法》第二十条检验设备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5人员要求屠

8、宰技术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检验人员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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