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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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项目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称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坚持实行依法管理,明

2、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中,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第五条 市科技局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全国备选项目;(二)组织项目招标、论证、评估、验收和成果登记;(三)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销;(四)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经费安排计划划拨科技经费;(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计划正常进行;(六)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七)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3、。第六条 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局建立项目信息系统。第三章立项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预申请、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审批下达五个基本程序。对《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中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的重大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招标。第八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前,将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及市科技发展规划,在每年度的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的《申报指南》或重点资助领域,用以指导项目申报工作。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六)个人承担的项目要具备研发的技术能力和条件。第十条 项目承担主体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有技术依托;(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其产品或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三)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组织能力和承担能力。第十一条 项目预申请。各县(区)科技项目由县(区)科技局征集、筛选后再向市科技局申报推荐,市直各部门的科技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职能处室根据提交的项目信息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并反馈申报单位。凡通过初选的项目将作为项目

5、正式申报受理的依据。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套):(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报送报告的WORD文档软盘一份)。内容包括:①立项的背景和意义;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③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④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措施及申请事宜);⑤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⑥计划进度安排;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⑧经费预算。(二)项目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技术转让或许可使用的协议或合同、涉及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项目查新报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合作项目要出具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第十三条

6、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评审或论证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就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说明,报送市科技局审批。第十四条 项目行政审批。实行业务处初审、局长办公会联审、局党组会审定的“二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业务处初审主要是在评审或论证意见基础上,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提出项目的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局长办公会议联审主要对业务处初审建议进行复审和评价,并

7、排除重复的项目,提出项目的立项和备选建议及经费安排意见;局党组会审定主要是在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初审意见和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立项及经费安排决定。经局党组会审定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编制科技计划经费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局联审,市财政局提出联审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计划。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五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即由市科技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乙方)签订《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四份),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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