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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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行政程序法研究论文  一、行政法和宪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是独立于宪法的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部门”〔1〕。在大陆法系学者看来,宪法是调整“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的法〔2〕;是规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公民”对“臣民”的比率关系,或者说“公民”与国家、国家与“臣民”的比率关系的法〔3〕;是“

2、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的“根本法”〔4〕。然而,行政法却是“关于行政之法,属于行政之法”,是“规律行政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之法规总体”,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及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和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的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等内容〔5〕。我们也认为,宪法与行政法确实是两个互相独立的部门法;其中,宪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行政法却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因此

3、,大陆法系的行政程序法属于独立于宪法的行政法范畴。除西班牙等个别国家外,宪法典并不涉及行政程序问题。  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主要是或就是行政程序法。英国学者韦德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和活动程序的法,特别还包括关于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理的法”〔6〕。美国学者约翰•弥勒特认为,“大体言之,行政法即为建立行政机构对各私人及利益执行其业务有所遵循及提供司法拘束以限制行政权威之施展之程序或方法之法律部分。”〔7〕施瓦茨也认为,“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8〕。也就是说,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法之

4、间几乎是可以划等号的。同时,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是”静态”的法,行政法是“动态的法”〔9〕,“英国并不存在行政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10〕。在我们看来,英美法系国家里被称之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规范,从内容上看,也确实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确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因此,英美法系行政程序法属于宪法的范畴,而并不属于独立于宪法的行政法范畴。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行政程序法之所以有这一区别,我们认为是由不同的文化和“误解”而造成的。行政法在

5、法国产生前,作为记载革命胜利成果的宪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于是,作为调整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的法律规范,因公法和私法的分野而构成了另一独立部门法即行政法。然而,英国人对远从大陆传来的“行政法”,却从本国的文化即“补救法”而不是从大陆的文化即“权利法”的角度加以理解,认为行政法就是由“行政法院”加以适用的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并将其套用在英国已有的、控制行政权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上。这些控制行政权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在英国主要就是议会和普通法院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宪法性规范。美国是没有文化的国家。“美国宪法不是

6、逻辑而是经验”[11]。英国的经验成了美国的实践,在宪法中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依该原则制定了确立立法和司法同行政间关系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自律法和控权法  大陆法系的行政程序法,是一种自律法。“基于葡萄牙当代的行政法主流学说”而制定的澳门《行政程序法典》所确定的目标就是:“—规范公共行政当局之组织及运作,使各部门之活动合理化;—在尊重被管理者之权利及正当利益下,对行政当局意思之形成作出规范;—在形成与各利害关系人直接有关之决定时,容许各利害关系人参与,并确保向其提供有用与适时之资讯;—避免官僚化,以及使各公共部

7、门亲民;—总体确保行政工作之透明度及对公民权利之尊重。”〔12〕这种行政程序法的自律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关系的调整有自己的规则即行政法,而不适用私法的规定。因此,行政法是独立的部门法;行政程序法属于行政法,“与立法机关之立法程序,以及法院之诉讼程序相对立”,是“规定机关之决定‘如何’始能成立”的法〔13〕。第二,作为行政权运行规则的行政法,并不是外部强加的,更不是司法审查的产物,而是行政权运行内在需求的产物,是由法定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的约束力,并不是来源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而源于同样代表国家

8、的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14〕。因此,行政程序法并不是分权制约法或司法审查法。第三,行政行为尽管具有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应符合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即意思表示应合乎预先制定的规则。大陆法系的行政程序法之所以是自律法,是由其社会历史背景决定的。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及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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