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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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11月25日前寄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地址: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邮编:526070),电子邮箱:zqrdlaw@126.com,传真:0758-2231335。肇庆古城墙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肇庆古城墙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

2、化遗产,促进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肇庆古城墙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肇庆古城墙是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及相关附属建筑、城墙遗址、遗迹等。按规划修复的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纳入本条例保护范围。第四条【保护原则】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五条【政府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将肇庆古城墙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

3、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组织实施抢救性修缮和系统性修复措施,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并将肇庆古城墙保护、修缮修复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肇庆古城墙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端州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肇庆古城墙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专门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

4、构负责肇庆古城墙的日常保护管理。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负责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方案、制定肇庆古城墙保护措施,承担肇庆古城墙巡查、养护和安全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肇庆古城墙修缮工作,搜集、整理、保护与肇庆古城墙有关的文物、资料、实物并开展科学研究,完善肇庆古城墙的历史和保护档案。肇庆古城墙保护专门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接受培训。第八条【宣传教育】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肇庆古城墙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古城墙保护意识。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单位、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

5、等方式参与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肇庆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条【权利义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肇庆古城墙的义务,并有权依法制止、举报损坏肇庆古城墙的行为。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并依照国家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公布实施,作为肇庆古城墙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所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与肇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环境整治】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肇庆古

6、城墙周边环境整治,保持周边环境与肇庆古城墙本体风貌协调。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肇庆古城墙的保护和利用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肇庆古城墙保护规划,起草修缮修复方案、整体利用方案,以及其他决定与肇庆古城墙保护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当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四条【保护范围】肇庆古城墙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是指对城墙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外,为保护肇庆古城墙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

7、府批准的范围执行。保护范围自城墙边缘向外延伸原则上不少于六米,建设控制地带自城墙边缘向外延伸原则上不少于五十米。第十五条【保护标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肇庆古城墙保护范围的显著位置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肇庆古城墙保护标志和说明。保护说明应当载明肇庆古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修复情况、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第十六条【修缮修复原则】肇庆古城墙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最低限度干预,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肇庆古城墙少量缺失部分的修

8、复,应当经过科学考证,取得历史原状的充分依据,修复部分应当与肇庆古城墙风格一致,并可识别。第十七条【修缮修复审批】肇庆古城墙修缮修复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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