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

ID:14278703

大小:50.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7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_第1页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_第2页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_第3页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_第4页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证所开放式指数基金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

2、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9-第二章发售、申购

3、、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

4、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金、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第十条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第十一条 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9-第二节发售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

5、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的相关约定。第十五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

6、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他约定的对价。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第十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以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9-第十八条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

7、、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第十九条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二十条 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接受投资者委托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

8、基金份额,即时更新可用额度,并采取有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