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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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京族办字〔2016〕14号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值守应急工作制度(修订版)》的通知各处室:根据《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值守应急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机关应急值守纪律,结合我委(局)实际,经委领导同意,现将《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值守应急工作制度(修订版)》予以印发,请全体机关干部认真遵照执行。市民委办公室2016年4月25日北京市民委(宗教局)办公室2016年4月26日印发市民委(市宗教局)机关值守应急工作制度(修订版)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应急值班

2、工作,规范带班值班、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依据《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委(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自2016年5月起,市民委(市宗教局)值班实行局级、处级和值班员三级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住在本单位。在我市重大会议活动或重要节假日启动应急机制期间,以及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员必须全天在单位值守。第二条值班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值班要求,熟悉应急值守相关业务工作,熟练操作使用相关技术设备,确保通信联络畅通。严禁擅离职守,因故不能值班,须提前自行

3、调换,并及时报告办公室。第三条值班人员要按时登录北京应急网,及时接收网络应急信息,并将值班期间接收的电话(传真)内容及值班人员处理情况,准确记录在《值班登记表》上。遇有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带班领导(局、处级),不得延误处理。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守纪律,遵守各项保密制度,不能将领导同志的电话、住址、手机号码等信息告诉无关人员。第五条值班时接收的机要文件、传真件,不得随意拆阅、横传,不得在电话中涉及密电内容。文件应妥善保管,及时交办公室处理。第六条对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延误时机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值班员,将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对造成

4、严重后果的依据《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依据《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在年终考评中确定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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