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族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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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京族字〔2016〕6号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族事务部门、公安分局: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规范以北京市行政辖区为户籍所在地的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7-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

2、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且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二、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除《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外,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7

3、-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判决离婚的,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及已生效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及加盖民政部门证明与备案一致用章的离婚协议书);依据继父(

4、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除《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外,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由本人签署提交的《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7-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三、关于变更民族成份

5、的申请及审批(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二)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发放《受理通知书》,并于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

6、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审批决定书》,现场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登记表》,申请人携带这两份文书与其他更改户籍主项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不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审批决定书》。(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7-(六)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上下级之间的网上审批。四、关于民族成份确认及错报、误登的更正(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

7、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北京市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予以确认并登记。(二)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登记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更正。五、工作要求(一)各区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变更民族成份确认和审批工作,引导申请人认真阅读填写须知后再填写相关表格,依法、依规开展确认、审批。对于违法、违规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按照《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二)积极做好《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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