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技巧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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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实务讲座李太恩保延宁CompanyLogo第一讲、商账公司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第二讲、商账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第三讲、追债常用的法律技巧交流CompanyLogo第一讲、商账公司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地方政策法律法规红头文件规章法律、政策环境现有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1993年5月6日,国家工商局下发工商企字[1993]第124号文《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

2、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公通字[1995]87号文《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规定:“……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文《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规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2005年4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

3、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分析:国家的态度?禁止限制放纵鼓励一方面:严格限制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一条:两类公司"是经营牟利的恶势力边缘组织,利用企业经营形式从事有组织违法犯罪,成为触犯和诱发多种犯罪的温床,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具有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严格限制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检法

4、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坚持贯彻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严格限制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的原则。(二)在非法经营中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严格限制北京市《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三)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国家限制的原因暴

5、力讨债影响恶劣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权力的威信保持法益的平衡公权力部门反腐的需要另一方面:尝试整顿、规范及引导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发布了包括商账追收师在内的一共5个信用管理行业的新职业:商账追收师信用分析师信用评估师信用调查师商务调查师整顿、规范、引导《新京报》更正与说明: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去函证实,此次发布的5个新岗位培训项目,只是一种培训行为,与严肃的新职业认证有所区别。”国家不完全禁止的原因存在的必然性公力救济的补充完全禁止的执法成本太高国外经验的参考CompanyLogo第二讲、商账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规范

6、营业,规避风险1234刑法民法行政处罚其他法律风险规范营业剑1剑2剑3剑4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刑法剑5剑6剑7剑8抢劫罪绑架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风险剑1:非法拘禁罪“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8条第3款罪与非罪的关键:1、时间2、情节立案标准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

7、的人而非法拘禁的。——1999年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年高院《关于对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剑2: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罪与非罪的关键: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立案标准行为目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敲诈金额超过3000元有威胁、要挟的行为,并且使对象产生恐惧心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剑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8、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入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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