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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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订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几点建议第22卷第5期2005年10月政法学刊Journal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1.22No.50ct.2005关于修订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几点建议竹怀军(韶关学院法律学系,广东韶关512005)【摘要】随着形势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如下修订:第一,克服与其他刑法解释之间相冲突;第二,完善某些立案标准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三,增加对某些问题新的解释.【关键词】刑法;渎职罪;立案标准【中Itll:f,-)"~-g-]DF6

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g-]1009-3745(2005)05-0024-0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公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该司法解释对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打击各种渎职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立案标准》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急需进一步修订,完善.一,《立案标准》与其他刑法解释的冲突(一)渎职罪主体解释之间的冲突1997年《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法

3、机关如此修改,"旨在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重大"_1].但由于国家机构精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许多在形式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实际上却在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人员的渎职问题十分突出.刑法对此束手无策."面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大量新问题,刑法却显得软弱无力,刑法防卫社会的功能受到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在《立案标准》中规定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理论界关于渎职犯罪"身份论","职责论"争论的加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

4、解释规定了对具有行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时,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经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关于非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02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该立法解释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行使职权与承担责任相平衡"的原则,在总结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

5、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渎职罪主体解释的整个过程来看,《立案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罪主体的其他司法解释之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性.(二)渎职罪"情节严重"解释之间的冲突渎职罪的许多具体犯罪都是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的情节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立案标准是

6、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具体化.在一定意义上,立案标准就是定罪标准(P").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的司法解释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中,"两高"对一些具体犯罪"情节严重"的解释并不一致.例如:《立案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情节严重"的解释.就存在如下显着的不同:(1)对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使用了"一次性","十二

7、个月内"等时间限定词,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2)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为20万元,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30万元.又如:《立案标准》对《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

8、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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