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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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2011年7月第33卷第4期堤'法ModernLawScienceJuly,2011Vol_33No.4文章编号:1001—2397(2011)04—0162—11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刘学敏,刘作凌(1.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361005;2.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在押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监察的情况下进行会见通信,是达成有效辩护的关键,但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刑事程序保全,又不能一概排除限制会见通信的措施.这里涉及不同目的之间的冲突和调和,在此欧洲人权

2、法院裁判关于会见通信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应确立自由交流权的立法基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应以会见通信不受监察为原则,限制会见通信为例外.监察措施应贯彻必要性和比例性原则,构建防止监察手段滥用的程序担保措施.关键词:辩护;会见;通信;自由交流权;交流权的限制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1.04.17引言辩护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被告能够接触辩护律师并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进行充分自由的交流,沟通,是达成有效辩护的根本前提,也是被告受律师协助权的核心内涵,简称自由交流权.然而其并非绝对不

3、能限制的权利,基于监所秩序管理与保全刑事程序的目的,国家有对在押被告的会见通信实施限制的必要.由于涉及不同利益与目的的冲突,是否以及如何限制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收稿日期:2011—03—24基金项目: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欧洲人权法中的公正审判权制度研究"(10YJC820079)作者简介:刘学敏(1971一),女,湖南邵阳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作凌(1970一),女,湖南邵阳人,湖南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162的会见通信,往往成为各国(我国也不例外)立法及实务的难点及争议之处.依我国法律及有关解释的规定,在押被告可以与律师会见与通信,但是,现行法

4、欠缺对自由交流权的积极明确保障,监察措施的实质要件模糊不清,实务运作不仅缺乏实质的标准可以遵循,更易造成对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侵害.因此,厘清自由交流权保障与限制的理论基础,妥当调节相关利益冲突并提出解决之道,构成了本文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课题.①在此,整①在展开主文论述之前,有必要对本文的研究范围作一个说明和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仅局限于"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会见与通信."在押被告"指的是判决确定前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含犯罪嫌疑人.不包括"未羁押的被告"以及"判决确定的受刑人".对于"未羁押的被告",其享有与辩护律师的自由交流权应无争议.而对于"判决确定的受刑人",虽然

5、也有与外界的会见通信受到限制的问题,但其限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监所秩序的管理,不涉及刑事程序的保全以及有效辩护利益的维护.由于限制的理论基础不同,应作区别对待,故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此外,本文的"辩护律师",含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用以区别在押被告与"其近亲属"的会见通信限制问题.这种区别之所以必要,前者善涉在押被告有效辩护利益的维护,在诉讼法上更具重要性,对于前者的限制,应更力求慎重.刘学敏,刘作凌:在押被告与律师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以欧洲人权法院裁判为借镜合欧洲人权保障机制的欧洲人权公约,以及发展数十年的欧洲人权法院裁判,对于会见通信权的保障与限制的解释与运作,值得参考

6、.①本文拟依循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的思路,先分析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及其限制的理论,然后将焦点集中于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范,归纳解析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最后分析检讨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实务,提出本文的见解及解决之道.一,保障会见通信权的理论在控诉制度的架构原则下,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落实公平审判的第一要务,即是保障被告充分的防御权.为了使这种权利能够实质,有效行使,弥补被告与代表国家之专业控诉者(检察官)的资讯与实力落差,刑事诉讼设置了辩护人制度,使被告除了自我辩护以外,也能通过专业律师协助辩护,此即被告受律师协助的权利,以免实质武器对等的要求沦为空谈.因为对于一位不谙法

7、律知识与法庭活动的被告,若无专业律师的协助,其在诉讼上将处于劣势,应有的权利无法受到充分保障J.因此基于公平审判及发现真实的要求,立法上赋予被告拥有"不受限制"的辩护权,被告与律师的交流权即是辩护权的最核心部分.尤其对人身自由受拘束的被告来说,仅能以会见,通信的方式与律师联系,因此其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与通信格外重要.据此,"会见与通信权利一有效辩护一武器平等—公平审判"环环相扣,简言之,只有赋予在押被告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权利,被告才能充分准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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