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ID:14394418

大小:3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8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_第1页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_第2页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_第3页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_第4页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从安信信托案看财产收益权信托业务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2013年6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个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纠纷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纯高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表面是财产收益权信托法律风险,实质是无法兑付到期信托计划的信用风险,其在信托合同签署、抵押权效力、资金监管账户等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对金融机构理财业务风险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一、案件背景  2009年9月11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

2、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约定由昆山纯高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其拥有的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以下简称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亿元交由受托人安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信托。该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优先受益权规模亿元,由社会公众(以下简称案外投资人投资取得,安信信托负责将案外投资人投资于优先受益权的资金交付给昆山纯高,监督其将资金用于支付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未付工程款和调整财务结构;一般受益权则由昆山纯高持有,未经安信信托同意不得转让。  因房地产交易中心

3、不接受信托合同作为主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又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昆山纯高作为借款人向安信信托申请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开发和后续建设及财务结构调整。该贷款本金分三次偿还,贷款利率10%,同时规定了有关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于是形成了《信托合同》与《贷款合同》两份主合同。该案还涉及以下主要法律文本:  1.《抵押协议》两份及对应他项权证: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2.《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安信信

4、托对昆山纯高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监管。特别约定,为保证全部优先受益权按时、足额分配,昆山纯高保证并承诺信托专户内最低现金余额,若任一时间节点未获满足,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昆山纯高即构成违约。  3.《担保函》:由本案第二、三、四被告(二、三、四被告均为昆山纯高的关系人或关联企业)出具,自愿为昆山纯高与安信信托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09年9月24日,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成立,同月25日,27日,安信信托陆续从信托专户向纯高公司支付受益权转让款

5、(或称发放信托贷扔共计亿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昆山纯高持续逾期未能按《信托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在信托专户内存入最低现金余额,信托计划期满时,也未能兑付全部优先收益权本金(或称信托贷款本金),安信信托终将昆山纯高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暴露出的问题  (一)争议焦点及司法态度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还是财产权信托纠纷。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信托合同》两份主合同,事实上形成了阴阳合同:安信信托基于《贷款合同》,将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为借贷关系;昆山纯高基于

6、《信托合同》,将双方法律关系定性为信托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昆山纯高的主张,理由如下:(1)《信托合同》先于《贷款合同》签订,信托法律关系存在在先系不争事实。(2)投资资金应视为案外投资人购买受益权份额的资金,不应视为原告的自有资金。原告将该笔本应交付昆山纯高的信托资金,通过签订《贷款合同》以贷款的方式发放,与《信托合同》及不得使用信托专户进行本业务之外的活动约定有悖。(3)安信信托在宣传资料中未将信托贷款事宜向案外投资人披露,投资人知晓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合同》而非《贷款合同》。安信信托另行约定的贷款

7、利率高于向案外投资人兑付的收益率,等同于利用案外投资人的资金放贷为自己谋取利差。  2.昆山纯高是否违约以及违约责任范围。一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而非借贷纠纷,以《信托合同》为认定责任的法律文本,根据合同约定及昆山纯高的实际还款情况,确定其违约行为并责令承担违约责任。安信信托支付财务顾问费23351716元,该费用虽未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但在信托成立公告中对其支付及依据做了备注,因安信信托以《贷款合同》起诉,在诉讼请求中未涉及该笔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收取财务顾问费并无不当不作出处理。昆山纯高

8、在另案诉讼中,要求安信信托返还高额财务顾问费,该笔费用的最终归属尚无定论。  3.可否实现抵押权以及本案二、三、四被告的担保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信托合同》中确立的法律关系,但并未因《贷款合同》无效而否定《抵押协议》无效。理由是虽《抵押协议》中约定是《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昆山纯高的义务,但《信托合同》中也约定将其基础财产抵押给本信托并签订抵押协议,《贷款合同》仅是实现抵押权登记的形式,双方对此达成协议,抵押物亦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安信信托主张抵押权的实现并无不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