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培训讲义(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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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提要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二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三政策适用范围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范围和加计扣除范围的差异五四制定目的一内容提要技术开发的主要形式及加计扣除方式七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报送资料八税收管理要求扣除争议处理十九加计扣除会计处理六一、制定目的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制定目的二、什么是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2、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国税发[2008]116号)案例某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2008年度发生研发支出合计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1)假设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则在计算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除了据实扣除500万元以外,还可加计扣除250万元(500×50%)。据此可以少缴所得税62.5万元。(250×25%)案例若该公司2008年度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为800万元,假定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则该公司2008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800-250=550(万元)

3、应纳所得税额=550×25%=137.5(万元)节税:800×25%-137.5=200-137.5=62.5(万元)在企业会计利润800万元的规模上,约节税30%。案例(2)假设该研发费用全部形成无形资产,并于2009年1月才达到预定用途,并按10年平均摊销,则2008年发生的500万元研发费用,从2009年度开始,在10年内,每年在据实摊销50万元(500÷10),在计算所得税时,可税前加计摊销25万元(500×50%÷10),每年可少缴所得税6.25万元(25×25%),10年总计少交62.5万元(6.25×10)。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

4、目明细表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我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从制度体系的构建来看,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过程,即从1996年才开始的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若干个单行文件中,到2008年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多个层次构建起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制度体系。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1.《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三、政

5、策制度体系的构建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该文件为各地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

6、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提供了统一、全面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三、政策制度体系的构建4.《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各省以国家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如何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的规范性文件。四、政策适用的范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主体做了规定:即: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一)主体范围四、政策适用的范围一居民企业二财务核算健全三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一)主体范围四

7、、政策适用的范围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一)主体范围案例南京某药品制造公司,为中国内资法人企业,美国某风险投资公司驻南京代表处,是按美国法律成立,总部在美国。如果两户企业08年都发生了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能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四、政策适用的范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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