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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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

2、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服务费、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等。(一)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1、房屋共用

3、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2、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6、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二)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是指对住宅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提供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三)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经营服务者为汽车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四)代办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管道煤气、通信、供水、供电、有

4、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五)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汽车停放服务费和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定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物业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

5、条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按机构配置和综合管理、房屋维修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管理、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绿化管理、和收费执行情况等七个考评项目,根据《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考核评定服务等级,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赢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对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方案确定的服务内容与标准超出当地最高指导价相

6、对应服务内容与标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提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等级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二年公布一次)。嘉兴市本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中准价格见附件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四)办公费用;(五)物业

7、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报批程序。(一)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中标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签订之前,由开发建设企业按照嘉兴市本级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在南湖区、秀洲区范围内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在嘉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以此作为前期物业服务

8、招投标(协议)的服务等级和收费的标准的依据,中标(协议)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为暂定等级和暂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企业在售房时应公告明示暂定内容,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标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规约中载明其物业服务费价格为暂定价;(二)待小区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物业服务企业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服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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