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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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璧山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项目子项审批类别实施依据收费标准是否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备注区发展改革委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2.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2014年5月14日颁布)第一章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2014年5月17日颁布)第二章第四条“(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

3、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第二部分第二条“凡是国家和市政府未明确要求由市级及以上核准的投资事项,一律下放到区县政府核准”免费是 区发展改革委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立项、可研报告审批、投资概算审批非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

4、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第五部分第十六条“由市级部门、市级单位或市级投资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其他项目除国家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区县政府负责审批”3、《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府发[2008]12号)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

5、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以及工程方案调整的审批或初审、转报”免费  —97—区发展改革委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非行政许可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三条“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2014年5月17日颁布)第二章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

6、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第二部分第五条“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和少数需市级平衡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办理”第六条“除国家专门规定外,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免费是 —97—区财政局4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变更事项初审 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548号修订)第一条:“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

7、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委等七部委令第3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合会议报告工作。”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

8、至(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知》(渝办发﹝2009﹞32号):“市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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