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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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璧环罚〔2018〕385号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函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世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0069189N地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长伍村二组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2018年8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函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无危废标示标牌。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2、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证据如下:1.2018年8月29日,我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2018年9月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者祝道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2018年9月12日,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所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璧环改〔2018〕385号);4.影视资料。以上证据1、2、3、4证明发现你公司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无危废标示标牌的违法事实存在。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函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9月12日,我队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璧环罚告〔2018〕39

3、3号),证明我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队提出申辩和申请听证。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1.你公司未设置危废暂存间,无危废标示标牌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经我队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依法进行处罚。3.你公司应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二、行政处罚的

4、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到重庆市璧山区财政金库(具体缴款办法:到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426办公室领取收缴分离缴款通知单,按收缴分离缴款

5、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璧山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8年10月

6、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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