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史的考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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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与宗教关系史的考察尚绪芝(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300387)摘要:“法律”、“宗教”作为调控社会的两种重要手段,在西方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也就成为西方社会理论学界探讨的一个重要命题。然而,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西方社会中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表现形式因其所成长的社会土壤的不同而表现出由混为一体到斗争分歧再到谋求和谐的发展轨迹。文章以西方思想史中的重要思想家为纬,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法律宗教文化和谐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悠远、密切、复杂。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各自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界定自己、处理与其他的关系、解

2、决各类争议等,因此也就各自形成了自己的界域、内涵、特征、特色。所以,表面看来二者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手段各自发挥作用,实际上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章将视域定格于西方社会,以西方的历史发展为经,以不同阶段重要思想家的思想阐释为源,力求探究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发展变迁。一、西方文明之始的法律与宗教关系——混为一体通说认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是古代希腊和罗马。法律作为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其最早缘起也可以追述到古代希腊和罗马。正如中国古代的许多哲人对法律的起源做出诸多探讨一样,古希腊和罗马的许多智者及哲人都对法律的起源做出了相关探讨。普罗泰格拉(Protagoras

3、)是希腊早期的智者,也是西方最早用“自然状态”和“契约论”说明法律起源的学者。他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从这一命题出发,他指出法律规范不是神创造的,也不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是永恒不变的。法律是人们为了不致在相互冲突中相互毁灭而共同创造的规则。柏拉图(Platon)是希腊颇具影响的思想家。他的重要著述是《理想国》和《法律篇》。在其著作中他阐释了其法律起源学说。柏拉图在不同的阶段,其论述法律的缘起略有不同,经历了由最初的神造法到最后的理性造法的过程。在其论述法律起源时,通用的方法是设想一种人类生活的境地,然后在这种境地中推出法律产生的必要。早期,他设想的情境

4、是:神造就了万物,并给了其生存的本领,但没有给予人类治国之术,人类难免会有纷争。为挽救人类,众神之王宙斯派遣使者给人类送来两件东西:敬畏与刑罚。这样人类社会实现了有序化。因此逻辑推断出法律来源于神的赐予;中期,他以他的城邦理论为基础,认为城邦中的人需要“分工”和“互助”才能维持城邦的正常运转。因此需要有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来规范城邦中的生产、交换、分配等行为。为此还需要某种强制力量来确保对规则的遵守,即法律的产生;晚期,他又以“洪水灾变”来推论法律的产生。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洪水灾变”的循环往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状态。在这种灾变中,最早依靠的是威权统治,随着共同体的

5、扩大。以前的大的家族与后来的小的家族会因为对习惯的尊崇问题出现摩擦。因此就需要小家族推选代表参与到以大家族为首的立法中来,以制定能够得到共同遵守的法律。柏拉图在法律起源的探究上并没有止步。在其晚年著作《法律篇》中又用唯心主义的理念论进一步阐述其法律起源说。在他看来,人们所能感受到的具体事物都是不真实的,惟有通过理性认识而得到的理念才是绝对的存在,理念是万物之源,法律也就是理念的创造物,而他又认为理念是神的创造物。由以上不难看出柏拉图思想的发展轨迹,其中不乏体现出对神的崇拜及契约论的痕迹。享有“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古希腊哲学中最博学的人物”美誉的学者亚里士多德(Ar

6、istoteles)是第一个以自然生成说来阐释国家和法律起源的学者。在他看来,法律无非分成两类,即伦理意义上的法律(或称之为道德意义上的法律)和实在意义上的法律,伦理意义上的法律产生的基础是自然正义;实在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城邦制定的,而城邦产生的基础是自然正义,因此法律也必须是符合理性,基于正义的。古罗马时期是西方历史上的又一重要阶段。古罗马时代的各方面的建树对后世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在法律发展史上的贡献同样是非常巨大的。在这一时期涌现出诸多的法学家,对法律问题做了诸多探讨。以西塞罗(Cicero)为重要代表。西塞罗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法

7、律既不是来自世俗人们的思想,也不是来自各个民族传统的习俗,更不是来自国家的制定和认可;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1]周长龄.法律的起源[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29.(p29)纵观西方文明发展源头——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重要思想家对法律起源的探讨,不难看出其法律形成的基本路径是:理性人在理性社会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理性约定。这种理性人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人之所以具有理性是由于神的理性。可见西方法律的起源以承认人的自然存在为前提,人天生具有权力,人权是天赋的。之所以会产生与东方文明迥异的法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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