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ID:14456620

大小:3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8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_第1页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_第2页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_第3页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_第4页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2012年山东省渔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进一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确保渔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

2、总体目标  全面整治海洋“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管理,清理异地挂靠渔船,完善涉外渔船监管机制,规范渔船修造秩序,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夯实渔船管理基础。  二、整顿内容  (一)“三无”渔船整治。将我省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  (二)渔船标识整治。对所有渔船按省统一规范制装船名号牌,装配电子身份证,对船名标识不规范的渔船进行整治。  (三)异地挂靠渔船整治。对异地挂靠渔船,要求其过户到渔船所有人户籍地,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制度,明确船舶权属关系。  (四)涉外渔船整治。组织开展专业远洋渔船、赴朝鲜东部海域作业渔船、赴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渔船的专项整治,重点检查AIS

3、和卫星定位设备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加强远洋渔船出入境管理,提高渔船实时管控能力,有效防止渔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生产。  三、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2年3月15日-3月31日)。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此次专项行动的有利时机,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对渔民进行清理“三无”渔船、规范渔船标识、禁止异地办证、整顿涉外渔船管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不法分子,教育渔民群众。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和发动广大群众开展举报,确保渔船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自查自纠(2012年4月1日-5月3

4、1日)。渔船所有人、承包经营人要按照统一规范,逐项检查渔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  (三)审验清查(2012年6月1日-8月15日)。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以乡(镇、街道)、村(居)为单元组成渔船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渔船采取定时、定点的方式,按照统一规范要求,逐船“对人、验证、登船”联合审验,确定渔船基本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边防部门对渔船船员持证(职务船员证书、船民证)情况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渔船要立即整改。  (四)登记造册(2012年8月16日-9月30日)。对审验清查完毕的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

5、写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无渔船情况登记表》、《船证不符渔船登记表》(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捕捞辅助渔船)、《近海捕捞渔船登记表》、《远洋渔船登记表》(分专业远洋渔船和非专业远洋渔船)、《近海养殖渔船登记表》和《捕捞辅助渔船登记表》,并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电子表格)和全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对审验合格渔船,发放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验合格标识,张贴在驾驶室玻璃右上角。对经审验达到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分别发放相关证件。  (五)集中处理(2012年10月1日-11月30日)。对审验不合格渔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

6、具《禁止离港通知书》或《查封(扣押)通知书》。对“三无”渔船、拒不服从管理继续从事捕捞活动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按照无证捕捞有关规定没收渔船。其他渔船按照本方案依法进行处罚。公安边防部门对违反《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渔船和海上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  (六)总结验收(2012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市要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渔船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分赴各市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考评验收。  四、措施与要求  (一)“三无”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对审验清查出的“三无”渔船

7、,依法扣押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实施跟踪管理,确保渔船在扣押渔港停泊,不得出海作业。对内陆渔民所有的海洋“三无”渔船,一律不得纳入管理,限期拆解或转产。继续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查获后依法予以没收。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渔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5天。  (3)对公示无异议的“三无”渔船,由船东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按渔业资源费标准缴费且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