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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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⑧清华法~Tsinghuaum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论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李红海摘要本文集中探讨了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关系问题.文章首先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本情况作了介绍,然后从布莱克斯通和梅特兰关于此二者关系的论述出发,提出从作为规则体系和司法方式两方面分别探讨这种关系的思路.这实际上是对布氏和梅氏观点进行综合后的产物.就作为规则体系而言,文章依然依循了梅特兰的观点;而就作为司法方式而言,文章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普通法和衡平法并非截

2、然对立,而一直是相互辅助的关系;其差别主要集中在程序,救济和对事实的揭示等方面.关键词普通法衡平法规则体系司法方式众所周知,英国法上的三种基本渊源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理解英国法的基本前提.但对于具有大陆法和传统中国法背景的人来说,既有的观念不仅不足以而且还可能强烈影响到(我指的是负面影响)他对这一关系的理解.这是因为,英国法上的三大渊源其实分别来自于三个不同的"权威"(如果你愿意,甚至可以使用"主权者"一词):即普通法产生于普通法法官,衡平法产生于衡平法法官,制定法产生

3、于国王加议会(kinginparliament[1]).从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一个王国之内的三个"主权者"——如果只有主权者才可以产出法律的话.这至少和传统中国"法出一门"的观念是不相一致的,自然也和我们今天在单一制政治体制下(颇为吊诡的是英格兰同样是单一制的)以宪法,法律,行政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英美法系与西方法制文明研究"(项目批准号:06JJD820014)的阶段性成果.[1]就英国制定法的出台而言,议会与国王都必不可少.实际上,英国法学界关于谁是

4、主权者的主流观点实际上是"国王加议会"(kinginparliament)而非议会自己.参见F.W.Maitland,ConstitutionalHistoryof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46,PP.297—298.?20?李红海:自足的普通法与不自足的衡平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为内容的法律渊源学说非常不同.因此,我们在理解英国法上三大渊源之间的关系时,必须时刻对这一背景保持清醒认识.制定法的问题在英国法上颇为复杂,笔者将在其他地方专文论述,本文重点讨

5、论的是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文章首先对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的讨论范围,然后对这两种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进行了必要的归纳;在对二者之关系进行论述时,文章首先总结了布莱克斯通和梅特兰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然后分别对之进行了评述,最后从几个方面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一,英国人基本权利的守护者:普通法本文所谓的普通法,是指发端于12世纪,由王室法官(普通法法官)发展出来的一套共同适用于整个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体系.从时间范围上来说,普通法自12世纪后期开始发展,在13世纪末初步成型,在16世纪

6、17世纪初遭到王权的压制并经历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危机,后历经l7世纪的革命和l9世纪的社会变革(包括贯穿整个19世纪的大规模的制定法出台和l9后半期的司法改革),历经数世纪的社会涤荡和冲击,一直延续到今天仍然存在.所以本文所说的普通法,不仅是过去的普通法,还是今天的普通法,是从过去绵延至今依然鲜活的那个普通法.关于普通法的定义,还有一种较为宽泛的说法,即将普通法法官发展出来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法官发展出来的衡平法合称为"普通法",其特征是体现为判例法,以此来和制定法相对.这一说法并非不常见,但却不是本文所讨论

7、的普通法.本文所说的普通法是最为狭义的普通法,即由普通法法官通过其司法实践所发展出来的法律体系,相对于由衡平法官发展出来的衡平法律体系.本文所讨论的,正是这后一范畴内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从普通法发展的历史来看,其体现或存在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即法官头脑,法庭卷宗,法律报告和先贤的法学论着等;其中后三种也曾为布莱克斯通所提到oC2]就第一种而言,贝克认为,早期如果有任何法律规则的话,那也不是通过判决来确立的,而是一些当时为法律职业阶层所接受的"共同知识"(commonlearning),而法官就是这些共同知

8、识的主要存储地0[3]所以,普通法第一个阶段的载体是法官自己的头脑而非法庭卷宗,而传播方式则主要是口耳相传.但后来,总体而言,普通法最经常的体现形式还是判例,即普通法规则一般都蕴藏于先前的判决中.但先前的判决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可能登记在法庭的卷宗(plearolls)中,也可能经报告后体现在案例(判例)报告或法律报告(1awreports)中[4].另外,先贤们的法学论着也是普通法规则存在的重要形式和场所,如格兰维尔,布拉克顿,利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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