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与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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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WTO与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王祥修(潍坊学院WTO法研究所,山东潍坊261000)摘要:从法律上讲,WTO协定、协议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和政府行为。行政法律制度与WTO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性。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本文从行政法律制度与WTO的关联性出发,深入分析了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WTO机制下完善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议。关键词:WTO行政法律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1.行政法律制度与WTO的关联性历经15年不懈努力,中国终

2、于成为WTO成员。为了复关/入世,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使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在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与WTO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WTO是世界上唯一的处理国家(地区)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定、协议。这些协定、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地区)通过谈判签署的,其本质是契约,目的是约束各成员方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从而建立一种“非歧视的、自由的、可预见的、更具竞争

3、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从法律上讲,WTO协定、协议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和政府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法律制度与WTO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性。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对政府管制的理念与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而这必将进而对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在这个最本质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WTO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最主要的将表现为对政府管制理念与制度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行政法律制度方面的影响。就行政法领域而言,WTO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对贸易的管制规范问题,这些管制规范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最为突出:最惠国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国民待遇(《关

4、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非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关于减少与消除关税与贸易补贴的规范。但是,这些WTO主要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方行政法律制度的落实。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4条要求每个缔约方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这些要求在缔约方内的实现。当前,国际上已有许多法律学者对中国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改革国内行政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WTO条款得到落实的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其中包括:法律与

5、规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对规则制定过程的公2众参与、法律与政策的统一实施、管制性行政过程的效率化和合理化、政府管制机构与管制程序的中立性、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许可制度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等等。事实上,WTO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质上就是要求成员方政府使贸易、投资等商业环境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一种努力。因此,政府行为需要在理念、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作相应变革。从法治的角度看,政府行为模式的变革需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规范和引导政府行为模式变革的上述行政法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我国在WTO机制下法律制度改革的中心问题。2.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中

6、存在的主要问题1.行政立法质量不高。一是一致性差。有法律冲突,即立法者立法权限的相互冲突及不同立法文件在同?事项上规定的内容不同,由此导致在效力上的相互抵触。法律与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章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造成地方基层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打架”、“依法争权”。二是规范性差。法律、法规不规范,在权利(力)义务配置上不平衡。立法中重视行政机构权力,轻视相对人的权利;重视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措施,轻视相对人的侵害救济;重视相对人申请报批的行政许可程序,轻视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程序;权力规定具体,责任规定抽象。三是可行性差。忽视对程序要件的规定

7、。一些法律法规或过于超前,或严重滞后,脱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阶段。或原则多,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执行起来困难较大,社会效益很低。四是公正性差。一些部门和地方在立法过程中,过分强调部门或地方利益,强调权力;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立法“争权夺利”,“以法争权”,“借法扩权”,造成部门立法和行政许可广泛化。有些地方和部门,在立法起草中,操纵立法,权力在立法中“寻租”,形成新的部门利益分割。如此“立法”,不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2.行政立法程序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松弛。行政法治的核心??行政程序制度存有明显的缺陷。立法中,一些法律条文忽视程序要件,因而缺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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