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贫困退出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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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贫困退出验收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贫困退出验收标准,规范验收流程,确保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准确、真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3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贫困退出验收采用统一标准,由省、市(州)、县(市、区)分级组织实施并对贫困退出的真实性负责。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

2、织实施,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评估核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比照县摘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验收,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摘帽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27-验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程序完整、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结果公正的原则,对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贫困县摘帽进行验收。贫困县摘帽同时进行第三方评估。第二章贫困人口脱贫第四条验收标准。贫困人口脱贫验收以户为单位,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均为“否决指标”,具体验收标准

3、见《贫困户脱贫验收表》(附件1)。第五条数据采集。按照验收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采集填报。第六条验收流程。贫困人口脱贫验收按照村民主评议、乡镇入户核实、贫困户确认、村级公示、村“两委”主干签字、乡镇公示上报、县抽查复核、市(州)评估核查、县批准公告的流程进行。(一)村民主评议。根据贫困户“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落实情况,由村民小组推荐,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确定全村拟脱贫户名单,评议组长和驻村工作队队长(无驻村工作队的不签)在《贫困户脱贫验收表》上共同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二)乡镇入

4、户核实。-27-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工作队、乡镇干部(乡镇驻村干部交叉验收)、结对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相关人员,深入拟脱贫户家庭,对照验收标准,逐户测算填报《贫困户脱贫验收表》和《贫困户脱贫签字表》(附件2)。(三)贫困户确认。在入户核实过程中,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符合脱贫条件的贫困户签字认可。帮扶责任人签字确认。(四)村级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拟脱贫户名单后,由村委会在公示公告栏、群众集中地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五)村“两委”主干签字。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省委、省政府“三签字”要求,结合对贫困户上门验收、村级公示情况,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同意

5、该户脱贫的,在《贫困户脱贫签字表》上签字认可。以村为单位填写《贫困户脱贫验收送审表》(附件3)报乡镇汇总。(六)乡镇公示上报。乡镇将拟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在《贫困户脱贫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后报县(市、区)扶贫办。(七)县抽查复核。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复核工作组,对各乡镇拟脱贫人口随机抽取不低于40%的比例开展复核。抽查复核人员填写《贫困-27-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附件4)并签字确认,并将《贫困户脱贫县级抽查复核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县(市、区)扶贫办将达标

6、的贫困户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为系统)内标识为“预脱贫”。(八)市(州)评估核查。每年12月5日至20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按照3%至5%的比例,随机抽取各县(市、区)的“预脱贫”人口进行实地核查。市(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核查结果进行审定,并将评估核查情况及结果汇总报省扶贫办备案。(九)县批准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市(州)核定的脱贫人数,对达到脱贫标准的,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系统内将“预脱贫”标识为“脱贫”;未达到脱贫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核查处理,县(市、区)扶贫办

7、在系统内将“预脱贫”回退为“未脱贫”。第三章贫困村退出第七条验收标准。贫困村退出验收按照“两个确保、两个完善”标准执行。“两个确保”,即确保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确保行政村有集体经济收入(不包括转移支付收入)。-27-两个确保均为“否决指标”。两个完善,“两个完善”评分指标10个,总分100分,具体验收及计分标准见《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附件5),得分 ≥80分为达标。第八条数据采集。《贫困村退出验收审批表》的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县扶贫办收集交乡镇监测填报。其中:扶贫、统计调查部门负责提供贫困村贫困发生率数据,组织或经管部门负责提供村集体经济

8、收入数据,交通运输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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