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温馨巴士乘客服务办法

南投县温馨巴士乘客服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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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投縣溫馨巴士乘客服務辦法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府行法字第09401561380號令發布第一條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交通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服務之範圍以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本縣等中部五縣市為限,且服務起點或訖點須有一地位於本縣。第三條本服務之用途以就醫、就養、就學及就業為優先。第四條本服務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止。但週六、日及國定例假日有服務之必要時,不在此限。前項服務之申請方式、程序及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第五條本服務得酌收服務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

2、另定之。本服務於試辦期間內得暫免收費;其試辦期間由本府公告之。第六條本辦法所定之收費計算係以申請人及其陪同親友為一計算單位。無陪同人,以申請人為一計算單位。第七條載送期間所需之過路(橋)費及停車費等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使用者有數人者,按乘坐單位數平均分擔之。第八條本服務對象為戶籍設在本縣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或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並均得由其親友一人陪同。前項服務對象之乘車優先順序如下:一、乘坐輪椅之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重度以上視障者及多重障(限含肢障、視障)重度者。二、其他障別之身心障礙者。三、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不符合第一項規定之本縣縣民,經本府派員

3、訪視,衡量其家庭情形、經濟狀況,並以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及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後,認為適當者,本府得提供本服務,期間最長為六個月。第九條前條第一項之服務對象,經本府評估無使用本服務之必要者,得不予提供服務。前項情形如因情事變更而有使用本服務之必要者,仍得向本府提出申請。第十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斟酌接受服務之對象、事由、時間等因素,於必要範圍內,作適當調整或取消其服務。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二、車輛因故障或安全而有維修或保養等之必要。三、本府舉辦重大活動或其他重大情事而有用車之必要。四、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

4、他乘客安全之必要。五、乘車服務優先順序(對象、障別、用途及申請時間)在後者。六、車輛因行車調度問題。七、有陪同之必要而無陪同人者。八、申請人之違規紀錄。九、無法配合本服務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共乘模式或行駛路線者。十、其他情形。因前項各款情形而受調整或取消服務之申請人,本府應於乘車前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以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本府於不影響既定排班服務路線及已申請民眾權益情況下,得提供臨時用車。第十一條申請人於接受服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無證件或證件不符者,本府得拒絕提供服務。第十二條申請人應於申請用車時間至乘車地點搭

5、乘。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取消接受服務。申請人取消接受服務或申請用車之日期、時間、地點、用途等資料有所變更者,應於乘車前一天中午十二時前向本府辦理取消或變更。逾時而於本府出車前辦理取消或變更者,推定為自行取消接受服務。服務車輛抵達預定乘車地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當場取消接受服務者,為無故自行取消服務。駕駛員於向本府回報後得自行前往下一服務地點。逾申請用車時間十分鐘以上而仍未抵達乘車地點者,亦同。第十三條本府應就前條情形製作違規紀錄。推定無故自行取消接受服務之違規紀錄自每次違規日起算半年後,不列入第三項之計算。申請人無故自行取消接受服務一次者,停止本服務一

6、個月。申請人推定無故自行取消服務三次者,停止本服務一個月。第十四條本服務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解繳縣庫。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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