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

ID:14609285

大小:46.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7-29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_第1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_第2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_第3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_第4页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效力规则的反思与重构(下)关键词:股权质押/质权/目标公司/出质股东/质权人/外资公司/行政审批内容提要:《担保法》第78条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应予废止,股权质押合同原则上自其成立时起生效。《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应修改为股权质权自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权出质事实起生效,工商行政部门出质登记仅具有对抗等三人的效力。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股权质权的设定均无需遵守《公司法》第72条有关股东向公司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性规定。目标公司对质权人负有尊重和维护质押股权价值的义务。现行部门规章对外资公司股权质押行为采取审批生效主义的保守态度应予废除,从而将股权质押效力

2、彻底回归合同法、物权法与公司法的轨道,最终实现内外资公司股权质押规则的统一。三、股权质权人的脆弱地位及其法律保护(一)质权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相比,具有独特的风险性。第一,质押股权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股权质押的标的物既非目标公司的物权,也非出质股东的物权,而是出质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由于目标公司的财产只归公司法人所有,质权人与目标公司财产之间的法律纽带由质权(担保物权)、股权和法人所有权(自物权)三大法律链条构成。质权人只能通过行使股权质权而间接作用于公司财产。出质人若不享有公司控制权,质权人亦不享有;即便出质人享有公司控制权,也不意味着出质人在行使控制权时对

3、质权人言听计从。可见,质权人对质押股权价值的控制力远逊于对质押动产价值的控制力。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任何担保物的市场价值都会变动不居,质押股权价值的变动性尤甚。因为,质押股权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出质人自身的财力状况、资信情况和勤勉程度,而取决于目标公司在市场环境下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盈利前景。市场环境的负面影响以及内部治理的混乱都会导致公司净资产和股权价值的贬损。因此,出质股权未来变现的可能性及价格存在很大的变动性、不稳定性与不确定性。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结果仅能捕捉到股权价值变动中的某一时点。股权质权设定时与实现时的价值可能存在天壤之别。11

4、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例如,债权人为提高债权清偿率,可依法寻求担保手段,而股东对股权不能寻求担保手段。又如,在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时,股东劣后于债权人分取公司剩余财产;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债权人虽可部分获偿、股东却颗粒无收。既然股权在清偿顺位上劣后于债权、股权质权又无法超越和摆脱股权自身的局限性,股权质权人在清偿顺位上只能礼让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而不能凌驾于目标公司的债权人之上。既然“目标公司破产时已资不抵债,出质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因此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即使质权人取得股东地位,也只能处于比目标

5、公司一般债权人更后位的受偿位置,承担不能受偿的风险”。[1]第四,出质股东和目标公司的道德风险容易导致股权担保价值的贬损。目标公司或出质人(尤其是控制股东或公司内部控制人)的道德风险也会危及股权的担保价值,进而悬空股权质权。如出质人由于在信息占有和人际关系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和控制权),损害质权人的担保利益(如恶意隐匿、无偿转移或以低价处置公司财产)。(二)合同法与物权法为股权质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局限性股权质权人作为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享有《合同法》与《物权法》提供的法律保护,但我国《公司法》、《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明文规定目标公司对股权质权人的义

6、务。第一,质权人作为债权人享受《合同法》提供的法律保护。质权人作为主债权合同中的债权人享有债法(包括合同法)为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救济措施(如缔约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代位权和撤销权等)。相应地,质权人作为股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亦对出质人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但基于股权质押的间接性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相对性,股权质押合同关系仅拘束出质股东与质权人(债权人),但不能拘束目标公司。既然目标公司是游离于股权质押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除非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与其股东间的协议另有约定,股东出质股权时没有义务征得目标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个中理念是,股权质押纯粹为出质股东与质权人之间的契约自由,目标公司作为契约外

7、的第三人无权干涉。第二,质权人享受《物权法》为担保物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股权质权的保护既适用《物权法》第223条和第226条,也适用该法第1编有关物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第4编第15章有关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还可在法律性质允许的场合和程度内准用第4编第17章第2节有关动产质权的规定。[2]例如,鉴于股权质权是独立的物权形态,质权人享有转质权。在质押股权价值严重贬损时,质权人享有各类物权皆能享有的物权性救济以及作为担保物权所享有的担保物权保全制度之救济。根据该法第216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