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制度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股权质押制度的效力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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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制度的效力与风险防范所谓股权,或称之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简单来说主要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六大权利。而股权质押,则可以理解为出质人(债务人)以其所享有的股权为质押标的,向质权人(债权人)移转并使其占有,将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第78条将股权质权划分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物权法第226条第2款又规定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转

2、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上就是我国股权质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现代民法物权观念已突破有体物的情况下,在权利证券化和市场信用高度发达的今天,股权质押已与动产质押一起,成为现代质押担保体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发显示出其融资方面的潜力、股权质押的特征作为担保物权,股权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如从属于主债权,与主债权密不可分,以及物上代位权以及优先受偿性。股权作为特殊的担保形式,还有着其特殊的特征(-)质物价值的风险性。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是

3、上市公司的股权,其价格的波动很大。尤其是当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股权价格急剧下跌时,股权所担保主债权的功能相应减弱,质权人所就该质权所享受的担保利益就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质权的移转占有,出质人丧失了对出质股权的处分权,在股市下跌时难以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来减少损失。因此,股权出质对双方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关于其风险防范,将在下文具体阐述(二)流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法可转让的记名股票通过必要的转让登记程序,一般都能达到流通的目的。无记名股票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可随意买卖,进行转让流

4、通。而且股权的流通与移转占有,不会影响到对其的使用。由于股票有这种变现能力,使其体现出充当质物的灵活性的担保功能(三)采取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于股东名册保存在被出质股份所在的公司,除了当事人以外社会公众无法知晓该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如果出质人不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将该股权出质的事实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或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又或者重复质押给其他人,这样会严重危及质权人质权的实现。

5、立法目的则在于防止出质人非法转让已出质的股权和重复出质行为(四)股权内容的请求性和支配性。正如上文所说的股权的内容,股权的请求性体现在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和股东会召集权、知情权等非财产性请求权。股权的支配性则体现在股东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在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诉讼权通过对股权质押的特征分析,由于股权包括了财产性权利,也包括了参与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据此股权绝非单一的债权或者物权,而是一种兼具财产性质和非财产性质,且价值不断变动的多种权能的集合体二、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

6、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这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一般包括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对质物的效力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无论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来保障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实现债权,都会遇到确定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问题,则该问题往往涉及债权的哪些部分属于担保的范围。对此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

7、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于权利质押,法律未另行作具体规定,故准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范本,以及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援引适用。即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是,本着私法意思自治的体现,股权质押的担保范围还是应当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法律规定(二)股权质押对质物的效力。对此问题,物权法第213条和担保法第68条均做了相同规定,都

8、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效力及于质物本身及其法定孳息。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法定孳息主要指股息、分红、公司的盈余分配等基于出质股权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如日本《商法》第XX年6月第三版,第187-190页[2]官本仁,《股权质押的特征、优势和风险防范》[J],《亚太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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