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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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发[2008]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四日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防止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的随意性,提高资金的使

2、用效益,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其他变更是指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

3、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  第二章 概算确定及调整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第五条 政府

4、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确实需要超过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1、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下且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2、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

5、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3、单次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5%以上或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方能实施变更。  (二)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集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后,方能实

6、施变更。  (三)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召集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等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转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调整概算后,方能实施变更。  第七条 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政府指定的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按照约定的

7、价格执行。  (二)没有约定的材料或设备,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价格,以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造价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报表、专家评审意见、工程变更指令、工程变更的图纸、变更实施的监理、甲方、乙方三方现场会签以及设计变更的设计签字等,特殊情况的处理还必须有联席会议纪要,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

8、可。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资质的,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二条在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而工程造价增减估算在5万元以上时,为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合理投资,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及时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的影像资料。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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