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芳锦婚姻家庭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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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1.婚姻的概念  各种学说 契约说 伦理说(黑格尔,婚姻为合法的伦理的爱)共同生活说性欲说社会制度说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男女两性结婚婚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外国已经有少数国家认可同性结合为婚姻。(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 (只有符合

2、社会制度认可的结合才是合法婚姻。)是法律所认可的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2.婚姻的种类(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二)家庭1.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两方面含义(1)家庭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1)共同生活、共同消费。2)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3)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为什么?)网恋新“第三者”影响传统家庭?2.家庭职能(1)物质

3、资料的生产职能(2)人口再生产职能(3)消费职能(4)教育职能(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3.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范围不同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二、婚姻家庭的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的原因:第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第二,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第三,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异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条件及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三、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群婚制1、血缘群婚2、亚血缘群婚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第二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一)婚姻家庭

4、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婚姻家庭法的种类1.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分)(1)狭义的婚姻法。它是只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广义的婚姻法。它是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按其内容划分)(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多是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法律规范。(2)实质意义的婚姻法。它指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性规定的法律规范。实质意义的婚姻法范围(1)全国性的单行法规。(2)地方性的法

5、规、条例。(3)司法解释。(4)国际条约。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婚姻家庭法对象的内容1.婚姻家庭的人身关系。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之间,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而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忠实义务权、身份行为代理权、监护权、管教保护权、实行计划生育义务。2.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它指在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主体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义

6、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相互间的继承权、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义务。3.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关系。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是依据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消灭,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随之消灭。4.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P9)(2)财产关系的发生是否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不同。(3)性质不同。(4)受亲伦理的影响不同。三、婚姻家庭法的性质(自学)(一)婚姻家庭法是实体法(二)婚姻家庭法是部门法(三)婚姻家庭法是国内法(四)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四、婚姻家庭法的特点(自学

7、)(一)适用上有极大的广泛性(二)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三)执行上具有强制性婚前婚后两个样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编制体例(自学)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并存于统一的法典之中(二)用刑法手段制裁婚姻家庭的违规行为(三)以其他社会规范加以补充二、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组成部分的理论依据西方学者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以财产关系为主的民事契约关系。梅因:“由身份到契约”。日本学者中川善之助教授:“身份”或将其主宰范围,逐渐退让于“契约”,但“身份”不可能变为“契约”关系。编制体例(一)大陆法

8、系的编制体例1.罗马法编制体例。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2.德国民法典编制体例。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日、瑞士、旧中国民法)(二)海洋法系的编制体例(英美法)除通行习惯法和判例法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多由一系列的单行法规所组成。三、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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