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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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今天,在座的都是即将走上审判岗位的预备法官,大家通过自己的努力,通过了号称是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应该说在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上有一些自己的见解或理性的认识,我记得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经验显得更为重要。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的绝大部分第一审婚姻家庭案件都是在基层法庭,就是说我们高级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是很少了,只有极个别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的案件高级法院才会是一审或二审。然而,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施行后,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

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使得高级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申请再审案件呈爆炸式的增长,其中就有相当数量的婚姻家庭案件进入高级法院,这也使得高级法院的法官过去只能在调研时才能接触到婚姻家庭案件到直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就是说,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实践有了更多的经验和认识。今天我41在这里主要是就自己在学习婚姻法和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一点体会和大家进行一下交流,希望籍此能对大家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有一些裨益。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

3、于社会处于转型期,人们的观念已发生改变,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质量,不再将离婚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当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后,一方即提出离婚,正所谓是穷日子难过的是肚子,好日子难过的是心情。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频繁,打工经济的发展,因婚外情导致夫妻不和的纠纷明显增多。随着此类案件的上升,一些新型的婚姻家庭问题也频频出现,现在的变化是同意离婚的多了,一方要死要活不愿意离婚的少了,但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多了,包括因离婚而引起的公司股权分割、按揭房的处理等新型案件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要善于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基本原则对案

4、件进行分析处理。为了应对司法在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的新挑战,法官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研究,加深对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王利明教授曾讲过:“民事案件的对与错、是与非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个特征在婚姻家庭案件上尤为突出,法官办案时对事实的确信不是都达到百分之百,我们要查明案件事实,当然是以追求真实性为目的,但这个真实性不是绝对的,带有一定的相对性,这就是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即自由心证。所以,我们法官41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要努力探寻《婚姻法》条文背后所隐藏着的体现法律客观目的性的真精神和方法,力求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2001年修订后的《

5、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在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判尺度,先后于2001年12月、2004年4月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家庭案件虽然属传统的民事案件,但随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深,国民的各种观念的不断更新,我们在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还会不断出现的一些亟待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新案件。女作家张爱玲说:“人生如一袭华丽的睡袍,里面长

6、满了虱子。”而我也要说,婚姻如一袭华丽的睡袍,里面长满了虱子。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外人看到的都是袍子的华丽,虱子是看不到的,只有穿在身上的人才能知道滋味。人们在穿着这件华丽的袍子的过程中会不断地有虱子爬出来,这些爬出来的虱子就是我们要面对的婚姻案件中的新问题。俗话说,再一、再二,不能再三,但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上已有再三,随后还可能有再四、再五。对很多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婚姻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41意见、批复、复函、解答”等等,这些司法解释,一种是针对一般性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还有一种司法解释就是针对具体案件的,这就是我们一些地方法院

7、受理某个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疑问,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作出一个解释文件。对这后一种解释,我一直存有不同的看法,一个案件,从基层法院向上请示开始,可能逐级请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此做出解释、表明立场,如果当事人上诉,二审、再审都不可能改这个案子,没有哪一级法院敢纠正最高法院的意见,那么就导致我们的审判制度、审级制度没有意义,也无形地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当然,这种请示制度有它的合理性:我国家家这么大,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又在不断地改革,社会情况又这么复杂,法官队伍也是如此庞大,水平参差不齐,遇到新类型的案件,法官们不好处理,又不能拒绝裁判,请示后及时解

8、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从这个角度看有积极的一面,但我认为还是要认识到这种司法解释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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