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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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没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没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签了五年,过了三年以后,承租方说没有收到房子(出卖方工程到现在都没有通过工程验收),出租方买房时由承租方预交三年租金冲抵房款,租赁合同里没有约定出租方交房,现要求我出租方返回三年租金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中间承租方没有任何通知出租方称未收到房屋和进行协商。请问承租方过了三年多再起诉我出租方,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我该怎样去应诉?具体根据是什么?希望一位贵人出来指点一下。谢谢了,2006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签署了《华崴~铜锣湾广场商铺认购童》其中载明定购房号0505号;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房屋性质:商铺:定金10000元;建筑面积38.2平方米成交单价12180元/平方米,房价总客465276元;一次性付款优惠6%后价为:437359元;三年租金104966元减后价为332393元,同年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30万元房款。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余款3万元定于2006年6月30日前结清。被申请人应当在2006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逾期交房超过60日,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人解除合同的,被申请应当自申请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申请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承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被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交付手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当日申请人与华崴国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租赁给华崴国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即从申请人取得该商铺产权证书中颁发之日起算。开发商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的交房晶至2006年6月30日为房屋的装修期和试运行期,免收租金,从2006年7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金按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第1—3年,租金总计104210元,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房时,可直接冲抵购房款。待申请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一月内,开具正式发票与华崴国贸公司结清第一至三年的房租财务。经双方确认:在申请人未取得商铺所有权证时,该商铺以预租赁的形式租赁给华崴国贸公司,待申请人取得商铺所有权证时,该商铺预租赁协议即自动转为正式《房屋租赁协议》。正式《房屋租赁协议》从申请人取得该商铺所有权证书中注明的颁发之日起生效、履行。另查明:被申请人开发的华崴国际广场至本案庭审结束前尚未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上列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争议由申请人2009年2月9日提交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2009年5月7日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支付自200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404210元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的违约金。二、 本案仲裁费用5994元,由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收第一项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5994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盐城华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盐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诉。2009年9月8日盐城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查意见为:本案应予执行。2009年9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网址www.economicdaily.com.cn,查询密码:32090000462310030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房款合计434210元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一次性方式按期付款:已付404210元,余款叁万元整定于2006年6月30日前结清。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5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60日,自合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 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第八条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第十一条交接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承担全部责任。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王(甲方)承租方:盐城华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第二条租赁期限, 1、本商铺正式《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5年,即从甲方取得本商铺产权证书注明的颁布之日起算。2、开发商向甲方交付房屋的交房日至2006年6月30日为房屋的装修和试运行期,免收租金。从2006年7月1日起计收租金。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1|、在租屋期限内,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收取租金。2、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干预乙方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乙方管理的商家的正堂经营活动。如有违反,视为严重违约。3、在租赁期内,如有任何第三方对所出租的本商铺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本商铺,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一切损失。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管营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商铺房屋产权证,为乙方办理有关证照提供必要的协助。5因甲方出租所得款项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6、在租赁期限内,如房屋非乙方所为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履行修缮义务,则乙方可自行修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作为商业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规定合法经营。2、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按本协议支付商铺租金。3、乙方在租赁期内具有使用本商铺、经营管理的权利,可自主决定商铺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并有权对商铺进行分割、布局、装饰、转租。4、因乙方合法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人的,由乙方承担。5.租赁期限内,乙方保证商铺主体结构完好,各项设施正常使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所装修本商铺增加的各种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满后不得收取甲方装修费。第五条免责条件1、租赁期内,如该商铺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本商铺的房屋、经营设施、经营商品财产一律由所有人各自负责投保3、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各通知必须当面送达并签收认可。第六条违约责任1、在租赁期内,如甲方无故主张收回商铺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并引起损失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2、如乙方无故逾期支付租金,则视乙方违约3、 租赁期满,-----4、如有续租的意向,------第七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八条经双方确认,在甲方未取得本商铺所有权证时,本商铺以预租的形式租赁给予乙方,待甲方正式取得本商铺所有权证时,本商铺预租赁协议即自动转为正式《房屋租赁协议》。正式《房屋租赁协议》从甲方取得本商铺所有权证书注明的颁发之日起生效、履行。届时,上述的变更无需单独签订协议,也无需单独通知对方。签约地点:江苏省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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