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关系初论

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关系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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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与不当得利关系初论霍海红吉林大学法学院  在物权行为理论取舍的论战中,反对派指出:在无因性理论前提下,合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出卖人不能针对标的物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此时出卖人的权利由物权变为债权,对出卖人不公平,有违交易公正。这是物权行为理论反对派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最为“有力”的一个理由。笔者且不说以这一理由来反对物权行为理论不合乎理解物权行为理论的宏观性、整体性的认识方法论,单就这一理由本身来讲,也经不起推敲

2、。对此,笔者将在下面论证,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使物权行为“无因”虽然会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利益“暂时”的失衡,但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债权上的请求权以平衡物权上所生的变动,足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前三个部分是本文思考的出发点和基本理论框架,后两个部分是对前三个部分的具体分析和展开。  一、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保护的不同出发点municipalrequirementsandoperationalneeds,thedistrictsent4SteeringGroup,hopedthatcomradesoft

3、heSteeringGrouptocarryforwardthefinetraditionofgoodstyle,ctivelynvolvedinthework,dedication,andOurmission,accomplishthetaskassignedbytheorganization.Thetownship(Street),andtheWorkingCommitteetoactive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调整交易关系的出发点,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效力与当

4、事人的意思表示之间的关系。而物权法的出发点是物权变动中的客观公正与交易安全,故物权法的重点是物权变动中物权排他性后果与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1】因此合同当事人的保护不能成为法律保护唯一的基点,否则就会片面夸大对合同当事人保护的某种不周,从而想当然的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置于交易第三人的利益之上。  反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人认为,在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而买受人将标的物设置担保物权、法院对该标的物提出强制执行、买受人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下,出卖人只能与其他一般债权人处于同一地位(出卖人只能主张债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因而对其极端不利。但实际上所谓不

5、当得利请求权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只是站在合同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即以对合同当事人的绝对完全保护为基准。在笔者看来,反对派持此种观点的预设是:合同当事人要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保护。但这个预设本身是否正确与合理,却是一个问题。因此反对派的反对理由若要成立,必须首先给出在他们所主张的情况下,出卖人的权利一定要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合理理由。municipalrequirementsandoperationalneeds,thedistrictsent4SteeringGroup,hopedthatcomradesoftheSteeringG

6、rouptocarryforwardthefinetraditionofgoodstyle,ctivelynvolvedinthework,dedication,andOurmission,accomplishthetaskassignedbytheorganization.Thetownship(Street),andtheWorkingCommitteetoactive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出卖人的权利要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绝不是一个无需证明的判断。如在合同被撤销或无效

7、而法院对买受人占有的标的物提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这是债权平等原则的必然结果,对出卖人并非不公平。有人会提出:这种不公平并非债权平等原则所造成,而是在于出卖人原来享有的是物权,但现在却变成了债权。言外之意,出卖人只能是物权人而不能变为债权人。但他忽略了一点:其他债权人原来也是物权人(只不过标的物不同罢了)。如果对出卖人优先保护的唯一理由在于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物的原所有权人是出卖人,那么就等于法律对同等情况未能给与同等对待或者说法律对同一问题设置了双重标准(但却没有合理的理由),那将是“法律的武

8、断”。反对派之所以认为“出卖人的权利要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保护”,是因为他们将出卖人固定在所有权人的地位来考虑问题,而并不去考虑在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下即出卖人成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时的实际情况,以及他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关联关系。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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