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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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第5期总第104期2010年9月浙江工商大学学报JoURNALOFZHEJIANGGONGSHANGUNIVERSITYNO.5Vo1.104Sep.2010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梅瑞琦(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杭州310018)摘要: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不同的立法说明了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并且两者各自所抽象的原因不同.在形式审查主义下,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支撑,并与担保物权独立性协力为担保物权登记公信力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关键词:担保物权独立性;物权行为

2、;形式审查;登记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505(20l0)05—0020—05担保物权独立性,是指担保物权是一种可以独立的物权,它不依赖于任何权利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效力也不受其他行为效力的影响.担保物权独立性理论下的抵押权与证券的结合,可以较好地满足现代社会对融资,投资的日益强烈的需要.因此有学者主张我国未来的担保物权立法应当在承认担保物权的保全功能的同时,确认不动产担保的投资功能,并且认为,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持否定观点的主张,将使得担保物权独立性变得不可能..物权行为无因性难为我国学界以及立

3、法所接受,至于我国将来担保物权立法是否采取担保物权独立性理论,尚须进一步研究.本文在此背景下就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立法模式层面的考察(一)各国担保物权立法模式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都以罗马法为蓝本,并吸收日尔曼法和教会法中的合理成分,但在担保物权的立法重心上,却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一种是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国法系,包括日本,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地区).法国法系较为忠实地承袭了罗马法的传统,以担保物权从属性理论为基础,采专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保全债权.保全抵押以标的物持有的交换价值来

4、担保特定债权为中心而被构成,因而担保物权的效力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债权.另一种是以收稿日期:2010—03~28作者简介:梅瑞琦,男,浙江缙云人,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法研究.①德国有学者认为无因原则的意义,可能比民法典制定者所设想的意义要小得多.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3页.第5期梅瑞琦: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关系2l1898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系,包括瑞士等国.德国民

5、法一反罗马法的传统,创设了法国法所没有的极具独立性的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以及从属性较为缓和的流通抵押制度.上述几种德国法上的不动产担保制度,一般被称为投资抵押.投资抵押以资本投入为目的,完全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中心而被构成,因此此种抵押权与人的信用——债权关系完全绝缘.(二)各国物权行为立法模式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罗马法对于以债权的发生为目的的契约,与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的契约,截然为区别.债权契约,原则上不须任何方式;物权契约则须交付.债权行为之外,是否尚应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有相异的两种观点及折衷

6、主义.即为法国法主义与德国法主义的对立,及瑞士民法折衷主义.在法国法下,物权行为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足生效力,而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日本民法亦采此种立法例.在此种立法例下,一个法律行为,除有特别情形外,即可发生债权与物权变动的双重效果.易言之,物权行为为债权行为所吸收,物权变动不过是债权行为的效果而已,因此物权行为无独立性可言.既然法国,日本民法不承认有独立的物权行为,就更谈不上物权行为无因性了.在德国法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在此种立

7、法例下,物权行为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具有无因性.在瑞士法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在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尚须有登记或交付,方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不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瑞士法④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并且认为物权行为既然未独立存在,则物权行为的效力自然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的影响,因此也无物权行为无因性可—兰[4]65口.通过上述对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的担保物权与物权行为立法模式的考察,无法得出担保物权独立性与物权行为无因性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关系.二,抽象原因层面的考察根据法律行为本身是否包含着一项法律原因,或者法律行为是否还需要具

8、备一项法律原因,否则就会受到不当得利的追究,可将其分为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两者区别的实益在于,要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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