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法》和《物权法》交错的视角  关键词:专利权质权/专利登记/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权/重复质押  内容提要: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质权合"> 从《专利法》和《物权法》交错的视角  关键词:专利权质权/专利登记/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权/重复质押  内容提要: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质权合" />
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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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专利法》和《物权法》交错的视角  关键词:专利权质权/专利登记/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权/重复质押  内容提要: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质权合同的效力。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不以移转专利证书的占有为必要。专利申请权因其权利性质不适于出质,《物权法》也未明定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的重复出质合于物尽其用的经济理念,应予允许。  我国《物权法》一改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中规定专利权质权的立法体例,[1]秉承《

2、担保法》的立法传统,在“权利质权”一节专门规定了专利权质权制度。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对专利权质权制度作了革新,其中规定必将影响到我国专利权融资担保实践。本文拟就专利权质权设定中的几个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专利权质权合同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之间的关系  我国法上对担保物权的设定大抵采取了“合同+公示(交付或登记)”的模式,[2]专利权质权设定合同(以下简称专利权质权合同)当属专利权质权设定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出质登记是专利权质权的设定条件,也是专利权质权合同的生效要件。虽有专利权质权合同,但未经登记,不仅专利权质权未设定,专利权质权合同亦未生效。这一规定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未区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将质权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混为一谈。[3]专利权质权的设定是物权变动的情形之一,而引起这一物权变动的则是其原因行为——专利权质权合同。从逻辑上讲,应是先有专利权质权合同的生效,再有专利权质权的

4、设定。由于我国没有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上采取合同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立法例,[4]对于大多数物权变动均要求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之外,尚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手续。上述逻辑上的径路就又成了:先有专利权质权合同的生效,再有当事人依生效的专利权质权合同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权即设定。准此以解,《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值商榷。  《物权法》在通盘考虑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形之后,在其总则第15条中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

5、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而确定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的原则。[5]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其成立生效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物权法》并把这一原则适用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于第227条第1款中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明确区分了专利权质权合同与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专利权质权合同是专利权质权设定的主要方式,其成立和生效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判断,而专利权质权的

6、设定虽是专利权质权合同生效的结果,但仅专利权质权合同的生效尚不足以导致专利权质权的设定,还需践行出质登记的手续,亦即出质登记是专利权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为《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所确立的专利权质权的这一规则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专利权质权合同成立之后,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质权人依合同约定享有登记请求权。如果出质人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配合履行登记义务,即构成违约,应依合同

7、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依《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践行登记,则质权合同不生效,守约一方当事人无从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只能依《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向违约方主张信赖利益的赔偿,而信赖利益的赔偿通常少于违约损害赔偿,如此,守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从得到保护。果若如此,合同双方在登记之前均可毫无顾虑地违约,这势必影响到专利权担保交易的进行。  二、专利权质权登记与专利权质权设定之间的关系  在“合同+公示(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专利权质权的公示自

8、是专利权质权设定的重要因素,尚值讨论的问题有二:一是专利权质权的公示是采交付方法还是采登记方法;二是公示对于专利权质权设定究竟有什么作用,亦即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  (一)专利权质权的公示:交付抑或登记  专利权质权在性质上被界定为物权,[7]在物权公示原则之下,自有公示之必要。在交付(占有)和登记两种公示方法之间,因《物权法》第6条之规定,[8]形成了“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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