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专利法》和《物权法》交错的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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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质权设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专利法》和《物权法》交错的视角论文关键词:专利权质权/专利登记/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权/重复质押内容提要: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其生效要件,但不登记并不影响专利权质权合同的效力。专利权质权的设定不以移转专利证书的占有为必要。专利申请权因其权利性质不适于出质,《物权法》也未明定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专利权的重复出质合于物尽其用的经济理念,应予允许。我国《物权法》一改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中规定专利权质权的立法体例,1秉承《担保法》的立法传统,在“权利质权”一节专门规定了专利权质权制度。与《担

2、保法》相比,《物权法》对专利权质权制度作了革新,其中规定必将影响到我国专利权融资担保实践。本文拟就专利权质权设定中的几个问题一陈管见nea7529142834116400267128_117838.htm,2008-09-1017胡开忠.权利质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818应当注意的是,在比较法上,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无体财产均被视为动产,适用动产相关规则。例如,在美国法上,专利权质权即在动产担保交易法中与其他动产担保一起规定,一体考量。但在我国,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模式(仿美、加立法例),但同属动产担保的动产质权

3、和权利质权,则采交付(占有)、登记生效模式,颇值玩味。19策玥.专利权质押中质权人的利益保障J.知识产权,1998(3):14~17.黄玉烨.知识产权质押若干问题探讨J.律师世界,1998,(1):30~31.20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121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所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属不动产用益物权。22我国《物权法》第223条所规定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即属此类权利。23[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M.申政武,封涛,郑芙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1030824[日]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M.申政武,封涛,郑芙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5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条文本身,我们尚无法发现登记和公告之间的差异,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了专利登记簿对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质押等的登记;第89条则规定了专利公报对利权授予、专利权的质押的公布或者公告。依本文作者愚见,就登记和公告的制

5、度价值而言,两者之间并无同时并存的必要,且登记本身即足以公示专利权本身的授予及其上专利权质权的存在,公告本身已属多余。既登记又公告,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不过,著录事项、发明说明书的摘要等不属登记环节中的事项可在专利公告中公布。2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正)对《专利法》中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了明确,该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27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5628例如,《票据法

6、》上即对票据质权的设定作了专门规定,即应优先于《物权法》而适用。参见高圣平:设质背书的效力研究——兼及《票据法》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其解决J,中外法学,2009,(4).29高东辉.我国专利权质权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2006.25.苏号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应用与例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31030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5531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EB/OL.sipo/zlgl/bszn/200110/t20011030_66880.

7、htm,2008-09-10.32我国《物权法》第5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其中指出:“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3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5834《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35依物权法定主义,物体的客体应由“法律”

8、作出规定,但《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将之扩大到包括“行政法规”在内,这也可以认为是放宽了对权利质权的限制。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下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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