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河南省银行本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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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银行本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保障河南省内银行本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银行本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以下简称银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办法所称银行本票为转账银行本票,河南省内暂不办理现金银行本票业务。第四条出票银行是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银行是代理出

2、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票款项的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均为银行本票的代理银行。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在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第六条出票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章。第七条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银行或出票银行见票立即付款。第八条跨系统兑付银行本票,代理付款银行可以根据约定按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垫付资金利息。第九条银行本票标样、银行本票专用章和银行本票印鉴卡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统一规定格式和规格。第十条银行申请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如

3、下资料:(一)刻制银行本票专用章申请书;(二)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五)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因机构撤销或业务管理等原因,银行停止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应提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停止办理申请,人民银行批准停办后,银行应缴回银行本票专用章、银行本票票样、银行本票印鉴卡及办理银行本票相关的机具。第十二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的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第十三条出票

4、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要求存款人足额缴存银行本票款项。第十四条3银行本票压印的票面小写金额必须与票面记载有大写金额相符;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得受理。第十五条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只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第十六条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银行本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以外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七条代理付款银行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二)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三)银行本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签

5、章是否与银行本票专用章印鉴卡核对一致;是否有银行本票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四)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五)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六)银行本票专用章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与出票银行为同一机构;(七)持票人为单位的,是否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签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同;持票人为个人的,需交验个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十八条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开立结算账户的,代理付款银行应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第十九条

6、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参加地市级同城票据交换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同城清算系统输入银行本票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密押记载在银行本票上;代理付款银行兑付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同城清算系统查询银行本票信息后再办理资金清算,并于次场前将票据交换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应当审核是否为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第二十条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参加县级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付款银行兑付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的资金清算,并于次场前将票据交换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应当审核是否为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第二十一条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参加地市级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付款银行可以

7、根据约定留存银行本票。第二十二条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在办理银行本票查询查复时要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及时处理”原则。第二十三条代理付款银行未参加同城清算或支付系统的,应通过指定银行办理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第二十四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持票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银行本票、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请求付款。第二十六条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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