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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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本票行为,保障银行本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市辖区内签发、流通、付款的银行本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本票,是指不定额银行本票。第三条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第四条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第五条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20,000元。大额现金银行本票解付按照现金管理

2、制度提前一天与银行本票出票行办理预约解付手续。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辖区内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是指具有签发银行本票业务资格的银行营业机构。各银行分行根据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安全保管印章、编押机具、银行本票凭证的设施,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1符合管理要求素质和数量的会计结算人员等情况确定本系统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机构,并将开办银行本票业务机构的情况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第八条开办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必须办理签发和兑付银行本票的业务。第九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

3、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第十条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应使用压数机在大写金额右边压印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第十一条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应同时记载票据交换号和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代码、票据交换号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第十二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银行的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第十三条银行本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本票无效。对本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2由原记载

4、人签章证明。第十四条银行本票可以在北京市辖区内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银行本票,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票银行不能以此抗辩持票人。第十五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第十六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

5、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还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注明“用途”。申请人和收款人均因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本票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本票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第十七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将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收款人是个人的,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申请人填写的用途。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3人。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收

6、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二)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三)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银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五)出票日期是否使用中文大写;(六)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第十九条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一)银行本票正面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栏是否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二)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背书人为个人时,还应审查背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条

7、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机构互相代理银行本票兑付,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一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第二十二条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4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行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第二十三条持票人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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