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仲裁立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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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仲裁立法改革德国仲裁立法改革作者:孙jùn@①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编对仲裁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该法自1877年生效以来,在仲裁方面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改革。1930年和1986年的两次小改革,都不能适应当今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前民主德国于1975年制定的仲裁法,相比较而言更先进些,可是两德统一后,随之而来的法律统一使得该法自1990年后不再适用了。与德国情况正相反,国际上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却越来越迅速。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61年4月21日,欧洲一些国家签订了《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条约》,然

2、而,这两个国际条约,在国际仲裁程序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了一项仲裁规则,此规则充分考虑到了工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之间的关系。此后,为了协调各国的仲裁立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1978年开始着手制定一个示范性的仲裁法。经过广泛深入的准备,于1985年颁布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示范法》在世界范围内为各个国家及地区提供了一个现代仲裁立法的范本。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纳《示范法》的国家,而在欧洲至今只有苏格兰在国内立法中采用了《示范法》。(注:弗兰克贝尔恩德·魏甘德:(frank-berndweigand)

3、著,《德国新仲裁程序法: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示范法〉》(dasncuedeutscheschiedsverfahrensrecht:umselzungdesUΝCΓΓRАL-modellgestzes)载于:《经济咨询》(wib),1997年第24期,第1274页。)自80年代末,德国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呼吁改革仲裁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仲裁的需要并提高德国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地位。自1990年10月组建“仲裁程序法革新委员会”(kommissionzurneuordnungdesschiedsverfahrensrechts)以来,经过6~7年

4、的准备和讨论,终于在1997年12月颁布了《仲裁程序修订法》(gesetzzurneuregelungdesschiedsverfahrensrechts)。(注:《联邦法律公报》(bgbl),1997年第一卷第88号(1997teil1Νr.88),第3224页及以下。)二德国新仲裁法概况1.德国《仲裁程序修订法》简介1998年1月1日生效的《仲裁程序修订法》,对《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中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除了一些调整有关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条款外,《修订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民事诉讼法》整个第十编修订后的条文。第十编修改前共32条,也没有进一步

5、分段;而修改后的规定增加至42条,且分成10章。德国立法者没有将仲裁程序的规定从《民事诉讼法》中抽出来形成一个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而是继续把仲裁程序的规定放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编中。在这点上,德国仲裁立法与中国仲裁立法是有区别的。不过,德国学术界经常会直接使用“仲裁程序法”或“仲裁法”这两个术语,这实际上指的就是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即《民事诉讼法》整个第十编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本文下面提及德国仲裁程序法或仲裁法时,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2.德国新仲裁法产生的历史过程为了对德国新仲裁法的形成有个清楚的概览,特将它的产生过程以表格形式介绍事下:(注:克劳

6、斯彼德·贝格尔:(klauspeterber-ger)编,《新仲裁法》(dasneuerechtderschiedsgerichtsbarkeit),科隆(kǒln),1998年,第15页。)附图{图}三改革的具体过程1.着手改革的两个动因德国为了制定新的仲裁法,在实务界、法学界和立法机关之间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此外还有两个事件推动了德国仲裁立法的改革。首先,1990年10月两德的统一加快了仲裁立法改革的步伐。前民主德国在统一前就曾考虑过是否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虽然前民主德国在1975年制定了《仲裁程序法规》(verordn

7、ungüberdasschiedsrichterlicheverfahren),(注:《民主德国法律公报》(ddrgbi.),1976年第一卷(1976Ⅰ),第8页以下。)但两德统一后该法规被废止了,这是为了统一适用联邦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其中第十编规定了仲裁程序,但这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十编的规定。虽然统一后政府首先将工作重点放在那些与统一紧密相关的立法举措上,并没有立刻改革仲裁立法,不过,对仲裁程序的规定进行修改已成为必然趋势。另一方面,1992年1月1日“德国仲裁委员会”(deutsche

8、raussch-ussfurschiedsgerichtswesen简称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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